本报南宁8月10日电 (记者张云河)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油烟、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污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规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发现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采取利诱、欺诈等手段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