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举措。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持之以恒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