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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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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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传统社会“无讼”理念(学术随笔)

顾培东 《 人民日报 》( 2021年07月12日   第 09 版)

  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

  对于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态度。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道家表达了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我国古代,有大量体现“无讼”的具体实践。比如,在民间倡导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也就是说,即便遇到争议,也通过谦抑退让平息纷争,尽量避免诉讼。再如,强调官吏公正裁判,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对于必须付诸诉讼的纷争,通过公正裁断、明辨是非、晓谕百姓,尽快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百姓做好示范,从而减少类似诉讼发生。还有一种重要方式是民间调处,即不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无讼”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锱铢必较、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一方面,从制度上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减少诉讼发生。另一方面,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无讼”也体现了对古代统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导统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据这种理念,统治者应“好生”“为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讼”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各类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纠纷也大量增加,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实践价值。这一模式与传统的“无讼”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

  当然,今天的时代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对“无讼”理念的借鉴,不能简单照搬历史上的某些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纠纷的内容及复杂程度远异于前,而司法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配合已有较好的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因此,“无讼”理念的传承和运用,主要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我国正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解纷手段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努力使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与此同时,要强化司法对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司法案例明确司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的判断,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示范。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推动人们对诉讼形成理性认识,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抑制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让“无讼”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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