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并对安全生产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进行了修改。其中,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就相关立法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较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郭林茂表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汲取事故教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针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据介绍,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司法参与机制,成为社会共识。”郭林茂介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见,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上规定,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郭林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