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驾驶三轮车与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余某在追赶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造成周某受伤。其后,周某向法院起诉余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余某为阻止周某驾车逃逸采取的“自助行为”虽超过必要限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某具有伤害周某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殴打等主动加害行为,故判决余某与周某按照3∶7的比例承担周某的损害后果。
【说法】法官表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当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由于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样,虽然客观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可以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减免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案例时,通常是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并据此减免相应责任。
法官介绍,“自助行为”免责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增加“自助行为”相关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