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金某和梁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承包果园、开农家乐。2018年5月22日,由于资金周转需要,金某向戴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1年。2019年5月22日,金某付清利息,未归还本金,重新出具借条1张,确认向戴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9年8月7日,金某再次向戴某出具借条1张,确认向戴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9年8月31日归还。
到期后,金某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戴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和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且戴某提出,以上借款系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梁某辩称,自己已于2019年5月9日与金某离婚。虽然对金某出具的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借款毫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定梁某不承担责任,金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戴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梁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后两份借条形成于金某、梁某离婚之后,所涉债务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梁某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戴某要求梁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戴某与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金某未按照约定日期返还借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妻梁某则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