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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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1年05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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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分”危害不可小觑(纵横)

夏熊飞 《 人民日报 》( 2021年05月17日   第 05 版)

  不久前,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惩处。从组织他人实施“代扣分”的组织者,到实际替他人“扣分”的参与者,再到请他人代为销分的实际违法者,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形成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治理。

  开车上路的司机,除了怕罚款,对“扣分”也十分在意,甚至有人“宁可多罚钱,不愿多扣分”,因为驾照被扣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培训,并且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方可再开车上路。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代扣分”行为的出现,以及由其衍生出的买卖交通违法记分“非法中介”,让累积记分制度的作用打了折扣。

  在“非法中介”的协助下,少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司机只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就可以消除所扣的记分,一些司机通过“代扣分”将“盈余”记分变现,而“非法中介”则借此赚取不义之财。看似各取所需的“共赢”,让少数驾驶者用金钱为交通违法行为开路,势必在日常驾驶行为中更加有恃无恐,给社会增加了交通安全风险,危害不可小觑。

  如今,身份信息识别等技术手段已被广泛运用于交通部门对“代扣分”的打击治理,但“代扣分”行为仍未得到根治。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低,并且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针对“代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仅个别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规制。在法律中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导致各地对此类行为处理标准不一,难以形成有效治理。

  此次建议稿中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惩处标准,如对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再如,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规定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对参与违法行为中的各方形成震慑,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相信相关法律必将为治理不法行为提供助力,更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摘编自《云南日报》,原题为《打击“代扣分”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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