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决定》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决定》的主要背景是怎样的?
答: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约束和规范预算行为,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2015年以来,修改后的预算法颁布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实施预算联网监督等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实施,推动了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创新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9年《决定》进行修订,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问:修订《决定》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时隔近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进行修订。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一是将党中央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出台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二是推进全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深化拓展。三是对预算法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作了细化、具体化,推进预算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问:修订后的《决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修订后《决定》的总体框架没有变,保留了原《决定》中有效的内容,体现了修订前后的继承关系。但内容有了很大丰富。一是新增了4条重要内容。分别是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这次修订重在补短板、强弱项。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预算法相关规定作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深入实施预算法。
问:《决定》就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预算法关于预算、决算审查重点内容的规定,《决定》将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作为第一条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预算收入;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等。
问:《决定》对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增强预算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决定》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预算执行等信息。国务院在每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
问:《决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对推动预算公开透明、规范预算执行、强化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中央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编制,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问:《决定》对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从3个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每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