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可以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补选。”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办法。”
九、将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现役军人”修改为“军人”。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