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史耀斌表示,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订,十分必要,切实可行。
史耀斌介绍,修订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将“两个维护”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实现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程序和机制,推进预算审查监督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将预算法、监督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文细化具体化,并与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既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考虑实际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草案对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以及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为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草案提出:中央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编报要细化,并对完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分别作出规定。
三是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机制,草案提出:预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相关领域预算资金开展专项审查。
四是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为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收支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数据;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五是加强预算调整变动的审查监督。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和调剂的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具体事项;健全新出台重要财税政策和预算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
六是加强决算审查和预算绩效审查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草案对细化决算草案编报作出具体规定,新增一条关于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规定。
七是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草案提出:审计机关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开展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八是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为落实预算法关于违反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从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反馈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九是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为更好坚持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十是补充完善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文件规定,在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规定基础上,补充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