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食品浪费定义
本报记者 张天培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审。
周光权说,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定义比较原则,建议表述得更具体一些,也要有利于引导理性消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修改为: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一审稿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标准化饮食”的表述不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
强化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本报记者 金 歆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江必新说,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企业、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专家、企业的意见。
一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问题仍很突出,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上述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社会公众提出,民法典中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参照上述内容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有的部门、专家建议,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推进配套规定制定等工作,保证本法有效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款中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工作,包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等。
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企业建议,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加大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处罚力度
本报记者 金 歆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审稿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就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强素质教育、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抓紧开展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条件成熟时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入三审
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为三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此前,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移至总则,并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三是,增加一条保障种子安全的专门规定,包括: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实施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等。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二是,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是,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
为充实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在二审稿中增加以下规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对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培育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为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突出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即: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二是,增加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三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乡村振兴支持保障措施的内容,三审稿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首次审议期货法草案
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张天培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绍史就草案作了说明。
徐绍史介绍,期货市场通过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功能,对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循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也蓬勃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共上市70个期货品种和22个期权品种,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制定出台专门的期货法,规范和促进期货交易,更好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对于活跃商品流通、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徐绍史表示,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构成了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但位阶不高,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和下一步发展要求不相符。适时出台期货法,有利于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目前期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市场运行较为稳定,为期货法立法奠定了必要基础,期货法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
制定期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发展和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工作。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期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总结期货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制定期货法,贯彻好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夯实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法治基础。
制定期货法是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目前,期货市场已经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但市场发育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期货上市品种有待进一步丰富,相关市场规则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交易者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制定期货法,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规范引导交易者公正、公平、有序参与,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提供更好服务。
制定期货法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的考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期货市场改革的深化,产品业务不断创新,市场结构趋于复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整套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运行。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期货法来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制定期货法是通过期货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客观需要。以主要期货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准是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重要特征。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贸易国,但我国期货市场仍主要以境内交易者为主,形成的价格主要反映境内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影响力不足,缺乏国际定价话语权。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开放向全面纵深推进,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等特定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允许外资控股境内期货公司,境内机构也开始走出去。期货市场双向开放格局正在拓展深化,客观上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跨境监管等作出安排,以提升期货市场国际化水平,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草案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草案共14章17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明确立法宗旨、原则和监管体制;系统规定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确立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