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26日公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就《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制定规定是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现实需要。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对我渗透窃密活动明显加剧,手段更加多样,领域更加宽广,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我核心要害领域仍然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制度措施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定规定,依法明确“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核心要害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问: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按照“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思路,分别明确了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一般单位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报告可疑情况、配合专门机关工作、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等义务。三是明确重点单位在履行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还应当承担重点责任,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其中,充分考虑有关单位开展涉外、涉密工作等安全防范需要,针对性地明确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做好出国(境)安全防范、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要求。四是突出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反间谍安全防范专门责任进行了规定。
问: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以及其他指导方式。同时,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表彰奖励有关规定。为鼓励、引导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义务,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规定明确,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细化了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形。
问: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情形。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或者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说明,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在此基础上,规定还细化了技术防范检查检测的具体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对检查反馈作了要求。
问:单位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为依法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规定明确,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规定在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监督方面有何规定?
答:规定总则部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规定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