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含丰富的道德资源,而且包含丰富的制度和法制思想,是涵养制度意识、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本期学术版围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这一主题,就汲取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思想养分、理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当代价值、读懂礼的精神与价值等话题,约请专家学者进行探讨交流。
——编 者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特质
郭齐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典章制度,涉及社会规范、文化制度、刑罚政令、行为方式等方面,蕴含着许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优秀传统制度文化,今天仍然具有调治人心、惩恶扬善、保护生态等价值。科学把握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特质,从中汲取制度建设、道德建设的丰富养分,有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具有因革损益、与时偕行的特质。社会的合理构成和有序运转,离不开健康的社会关系作为纽带,而健康社会关系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建构的制度依据是礼法,在中华传统制度文化演进中礼法也在不断变革与发展。
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先民就提出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种创新精神,集中反映在我国古代不同时期关于礼法的不断认识上。广义上讲,礼法是礼乐刑政的统称,具有整饬社会秩序、维护长幼之序、节制骄奢淫逸等作用。而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关于礼法的认识不尽相同。周公因应当时社会需要,增删和厘定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制礼作乐。孔子不固执于过时的礼,主张因革损益,力图拯救礼乐中所包含的道德精神,强调仁德是礼乐制度的真实内涵与精神。孔子并不排斥礼的规范意义,同时反对拘守礼文仪节。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逊)以出之,信以成之。”其大意是说,义在内,礼在外;仁义是内容,礼文是形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主要思想是“仁义”和“仁政”学说。
在儒家看来,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应当得到满足,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社会物质财富是有限的,这就需要礼制来调节社会秩序,维系社会正常运转。荀子认为,人们的物质欲求需要社会规范加以调节、疏导、约束,才不至于造成纷争混乱,而礼制的目的在于安定人心,实现社会的秩序化。他强调,制度建设同其他许多事务一样,需要根据时代和实际的发展变化而改革创新。他说:“夫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这不仅讲明了体常与尽变的联系,而且揭示了守正与创新的关联。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历史上的吏治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官吏选拔和管理,强调‘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和做法既积累了丰富的治吏经验,也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其中有不少封建糟粕,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以历史上选拔人才的制度变迁史为例。孔子的“有教无类”“举贤才”理念,集中表达了民间从教育开放到政治开放的心声。汉代选拔人才,以荐举制取代世袭制,以察举、征辟诠选制度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但荐举制也有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愈到后期愈加明显。魏晋南北朝时期改为九品中正制,这一制度把选才权收归朝廷,把人才分为九等,选才标准规范、缜密,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东晋之后,这一制度弊病日深,门阀世族把持、垄断选举,庶族寒门子弟无缘仕途,使得此制度逐渐走向反面。到隋唐时代推行科举制,就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吏,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考生自由报名,布衣之士有了为官的机会。从隋代到清代的1300多年间,科举制选拔出大量文武官员与后备人员,给社会与国家治理队伍注入活力。但自明代后期至清代,科举制运作逐渐僵化,于清代末期被废除。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具有礼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特质。礼治主要是道德规范,法治主要指刑罚。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礼治重在防患于未然,法治则重在事后惩戒,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治与法治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以礼入法”上。我国古人之所以强调礼治与法治相统一,是基于重道德教化、重调治人心的考虑。礼中蕴含和谐、亲民、仁爱、慈惠的精神,体现和而不同的理念。我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一般以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和晋国的“铸刑鼎”为标志,而其滥觞可溯源至《周礼》中记载的“悬法象魏”之制。传统礼法中,有礼典、律典、习惯法之分。《尚书》与《周礼》主要是礼典而非律典,前者大致相当于礼,后者相当于法。习惯法活跃于民间,以乡规民约、家礼家法等形式规范社会公众的日用常行,是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
我国古代法律系统相对独立,秦、汉以后,法典大多出于儒者手笔。法律的系统化自曹魏时期始,当时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原则,与法理几乎无异。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魏以八议入律,晋创依服制定罪,《唐律疏议》中充溢着礼的精神,后世有唐律“一准乎礼”的说法。儒家强调对人尤其是人民的尊重,其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与仁爱、民本、民富、平正、养老、恤孤、济赈、民贵君轻、兼善天下等思想理念,都渗透到古代社会治理各种制度中,对于今天社会治理仍有一定启发意义。
(作者为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当代价值
朱景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早在先秦时期,《尚书》《诗经》《左传》等文献就记载了我国早期国家制度和治理思想。由秦汉而下,中经隋唐,下至明清,我国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历经2000余年而不衰。其中,就包括“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出自《韩非子》,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家的治国理念,虽然并非现代法治观念,但对于我们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不阿贵”,主要是指执法不以人的贵贱为转移,应当一视同仁。“绳不挠曲”的“绳”,原本是指木匠用来打直线的墨线,是去曲取直的准绳。我国古人认为,解决社会争端,需要有一个准绳,就像木匠的墨线一样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以此类比,是强调法律必须成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成功;下信其罚,则奸无端。”即让法令在民众中树立起权威,人们才会信仰法令;通过严罚重赏,才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韩非说:“言无二贵,法不两适。”即罪与刑相称,功与罚相当,法律的权威在于没有例外,决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有所避趋。
秦国起初并非强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发达程度远不如中原诸国,但它崇尚法治、励精图治,特别是通过商鞅变法,终于由弱变强。对此,韩非作出的解释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也就是说,国家强弱与信奉和推行“以法治国”的程度密切相关。国家树立法律权威,崇尚法治精神,依法办事,就会逐步走向强盛。正因为长期坚持法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秦国才能统一六国。
当然,法家的法治不是以人民为中心、以民主为基础的,而是以维护君主专制为目的,法治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主张的是适用法律的公平,并不包含立法层面的公平;即便是适用法律上的公平,也是有限的。还应看到,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执法理念不同,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虽然法家思想主张的“刑无等级”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把法治推向严刑峻法,排斥礼治、反对德治,其消极意义也是明显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包含丰富的道德资源,而且包含丰富的制度和法制思想,是涵养制度意识、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既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意义,又强调执法者个人素质的重要性。传承和弘扬“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传统法治精神,需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把法治精神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应当认识到,如果一些掌握权力的人法治意识淡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就会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出现法治不彰现象。“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面对诱惑和干扰,须秉持对法纪的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政底线、不越法纪红线,真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传统书院制度中汲取文化滋养
邓洪波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时,鼓励青年学子不负时代重托,不负青春韶华,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书院制度是我国传统教育发展的产物,对我国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中华文明的传承和延续作出了重要贡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需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对书院制度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书院是读书人围绕书籍进行文化积累、研究、创造与传播的文化教育组织。书院的诞生既得益于以造纸术、印刷术为代表的传统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又与唐宋科举社会形成后兴文重教的社会风气密不可分。经过千余年的发展,书院在清代几乎遍布全国,形成多种类型和等级的书院,以满足各社会群体的多层次文化教育需求。书院制度具有公平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等特征。
书院制度推崇“成人”理念,强调人格教育的重要性。“成人”理念源于孔子,他认为“成人”应该具备智慧、德性、意志、才艺等多方面素质,其中德性最为重要。书院成为这一教育理念的重要载体。在《白鹿洞书院揭示》中,朱熹认为,教人为学在于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为学方法则是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以外,从修身、处世、接物等方面进行道德的体悟与践行。《礼记·学记》提出藏修息游的学习方式,强调学习与息游结合,有张有弛。一些书院选址在风景秀丽的名山大川,既有正课学习,又有课外活动与自习,让学生感受求知的乐趣。可见,书院的道德教育并非单向的说教、灌输,而是重在引导学生自我体悟、躬行实践,让他们在学习、起居、行止中接受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式的道德教育。这对于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启发意义。
书院倡导“传道济民”的教育宗旨,注重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传道济民,即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道”促进爱民利民,强调爱国爱家、关心时事、尊重文化、学以致用、以民为本。我国历史上很多忠贞义士受过书院教育熏陶。民族英雄文天祥早年在江西白鹭洲书院跟随名儒欧阳守道求“有益于世用”之学,这对其一生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张栻“盖欲成就人才,以传道而济斯民也”教育宗旨的影响,当南宋朝廷面临严重政治危机之时,岳麓书院师生心系家国,积极投身于经世济民的活动中。书院制度所蕴含的“经世济民”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深入挖掘其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营养和智慧,承继文化基因,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让爱国主义精神牢牢扎根。
书院制度具有包容性,为学术创新和文化交流提供了空间。书院山长多为名师大儒,倡导合乎传统人文教育理念的教学方法与教育制度。书院的会讲制度为不同学派提供交流的平台,学术大师可自主到各书院讲学,如朱熹、张栻在岳麓书院的“朱张会讲”,朱熹、陆九渊在鹅湖书院的“鹅湖之会”,在争论辩难中将学术发展推向新的高度。因此,一些书院成为新兴学术思潮的大本营。程朱理学、陆王心学、乾嘉汉学等学派的发展,都离不开书院制度的创新学风和宽松环境。这可以为当今的学术研究和创新提供有益启示。文化包容是中国书院制度走向世界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明代开始,书院制度移植到朝鲜、日本、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乃至欧美,成为当地了解、接受中华文化的窗口,并融入当地的文化传统,有的至今仍在发挥作用,有力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这对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作者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弘扬传统礼乐教化精神
吴 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对中华文明形成并延续发展几千年而从未中断,对形成和维护中国团结统一的政治局面,对形成和巩固中国多民族和合一体的大家庭,对形成和丰富中华民族精神,对激励中华儿女维护民族独立、反抗外来侵略,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古代,礼乐教化被用来维系国家统治、社会治理和人际关系,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左传》记载:“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的精神集中体现在儒家典籍中,能够为当今提供有益启示。
礼义以为纪。我国古人把“礼义”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原则与规范,其根源性意义在于体察天地,效法四时运行,顺应社情民意。古人认为,礼乐不是随意形成的,而是以天地为法则摸索出来的。在古代堪称国家大典的南郊祭天、北郊祭地所表达的敬畏之情,不仅体现出强烈的追本溯源意识,而且蕴含着对天地节而四时成的期待,天人和谐观念在其中融为一体。礼是按照道德理性的要求制定的规范,大至国家典制,小到个人行为准则,均可称之为礼。在我国古代,礼的表现形式虽然不断变化,但礼的精神历久弥新,可以促进其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礼俗良性互动。礼制既需要“达天道”,又需要“顺人情”。北宋程颐提出,礼出于“民之情”“民之俗”,即社会中大量礼俗往往不是刻意设计的,而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虽然百姓日用而不觉,但施行起来十分有效。风俗一旦上升为典章制度和道德准则,就具有规范化的功能和强制性的力量。礼属于规章制度,具有系统性、导向性和稳定性;风俗属于生活行为,富有多样性、易变性和自发性。为此,应当对风俗进行教化和整合。在我国古代社会,礼中有俗、俗中有礼,寓礼于俗、以礼节俗。这种礼俗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礼具有比较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社会认同度。这启示我们,在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应注重将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及时上升到制度规范层面。
礼时为大。《礼记》云:“礼,时为大”。这是说,时代在不断变化,民众需求在不断变化,礼制也应当适时因革损益。“礼义”的制度,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和条件去创制和调整,人们在制度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南宋朱熹将贵族化的《仪礼》时代化、简便化,使之成为平民化的《家礼》,不仅对宋代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深远,而且对日本、韩国等产生了不小影响。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发掘传统礼仪的时代内涵,开展“开笔礼”“成人礼”“中华传统婚礼”等民俗礼仪活动,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其经验值得总结。
(作者为中山大学博雅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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