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3月31日电 (记者史自强)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加强长城保护利用、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着力解决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明晰了保护责任,明确政府是长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毗邻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
《条例》明确社会共治,建立一支稳定的长城保护员队伍。完善了长城保护员聘用程序、责任和经费保障;鼓励动员社会力量进行认领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实现全社会共治善治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规定长城沿线的村(居)委会要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本报太原3月31日电 (记者郑洋洋)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长城资源丰富,点多线长,且大多数位于较为偏远的旷野区域,保护难度大,《办法》的施行为长城保护提供了依据与指导。
据介绍,山西省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的历代长城共计4266个点、段,总长1401.23千米。
《办法》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为加强社会力量监督拓展了手段。明确省文物局要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明确对长城进行利用的,要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