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3月28日电 (记者苏滨)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办法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据介绍,广大群众可以通过12369电话、来信、来访、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今年4月底前,各市(州)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有奖举报办法的实施细则,将长江经济带相关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充纳入生态环境有奖举报范围,进一步明确有奖举报奖励有关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