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2月26日电 香港《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26日刊宪。特区政府表示,将于3月17日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特区政府将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该草案。
为准确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下称“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中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包括进一步明确拥护香港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新增区议员须进行宣誓的规定,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新增宣誓具体要求、完善监誓人的安排,修订《立法会条例》和《区议会条例》,以及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加入限制等六大范畴。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条例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原则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发言人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释也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涵盖的5类公职人员外,香港国安法第六条也要求,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