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1月31日电 (记者朱佩娴)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濮阳“市长出庭当原告索赔55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了濮阳市中院判决,判决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就其违规处置废酸液对黄河支流造成污染一事赔偿应急处置费138.9万元、评估费8万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404万余元。
二审判决指出,如果被告积极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可以冲减损失赔偿金额部分的一半;如果被告在一年内进行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进行降产、无害化处理,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冲抵损失赔偿金额部分的40%;如果一年内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可从损失赔偿金额部分抵扣不超过10%。一审审判长、濮阳市中院院长徐哲认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最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惩罚不是目的,将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