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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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1年01月3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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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垄断 推动高质量发展(权威访谈·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30))

——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本报记者 林丽鹂 《 人民日报 》( 2021年01月31日   第 02 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如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

  反垄断有助于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

  记者:为什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时建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竞争机制有效的环境才有可能创新。如果竞争机制被抑制,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会影响竞争环境。只有良好的竞争环境,才能推动创新;只有推动创新,才能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只有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才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

  记者: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经济造成哪些危害?

  时建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两种危害。垄断是指竞争不足,有效竞争被抑制,竞争被排除、被限制。不正当竞争可能表现为竞争过度、竞争过乱、竞争过滥。竞争不足,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过度,同样也会影响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最终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构建新发展格局,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创新缺少动力,市场缺乏活力,最终影响经济发展质量。旗帜鲜明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竞争机制的有效活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既反对市场垄断,也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意味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性垄断,可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有助于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反垄断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

  记者:目前,我国在反垄断领域取得哪些成就?

  时建中:《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被垄断行为破坏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产生了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第二,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第三,创新受到有效保护。现行《反垄断法》事实上已经为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此外,通过大量的反垄断执法,一些行业建立了应有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竞争文化不断优质化。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打破垄断,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这就意味着反垄断的执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机构改革之后,反垄断执法权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同时,反垄断执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统一执法也有助于积累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效果。

  记者:当前,我国反垄断还存在哪些难点?

  时建中: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制度供给有待完善。现行《反垄断法》与信息时代高科技支撑的商业模式并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一些不衔接的地方,甚至有一些缺失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当修改。

  第二,动态的竞争和商业模式给监管带来挑战。新经济模式一直没有定型,其竞争也是动态的,有时短期看不清楚利弊。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新经济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等。这些行为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的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初步定型,而且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型,采取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体现的就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常态化监管理念。平台企业要把常态化监管看成是互联网经济规范发展的一次机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是强监管、弱监管的问题,也不是选择性监管、运动式监管的问题,而是常态化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过程中的回归。

  执法应聚焦严重损害创新等领域

  记者:您认为,2021年反垄断领域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时建中:我国的《反垄断法》从出台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背景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们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法经验,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认识也逐步清晰,这些应及时反映到《反垄断法》中。

  我个人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两个方面的修改:《反垄断法》的核心使命应当是维护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用法律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明确这个指导思想后,具体的制度修改就能找到方向。另外,法律责任方面应做一定修改,现行法律责任类型不够全,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有时还比较低,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与此同时,一定要壮大反垄断执法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反垄断法的使命和任务。执法应聚焦严重损害创新、严重损害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对那些频发、多发垄断行为的行业,也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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