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1月6日电 (记者朱磊)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景德镇市浮梁县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非法跨省倾倒危废的企业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类费用285万余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5.7万余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万余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万余元。
2021年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已由该院审结,依法对被告海蓝公司主管安全生产人员、无废物处理资质人员以及具体实施运输、倾倒行为的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