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清晨,像往常一样,刚进办公室的潜山县茶畜茧公司经理田大军,习惯性地打开电脑,在浏览行业信息时,一眼就看到了新修订的《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业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消息。兴奋的田经理连忙拨通县黄柏供销社、县农关供销社和县源潭供销社3家业务科电话,连声道:“新修订的条例颁布了,我们提出的蚕种经营许可制度建议被采纳,真没想到这么快。”
去年5月,因工作需要,田经理在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时发现,安徽省1999年制定实施的《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与2006年7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的《蚕种管理办法》不一致。根据农业部颁布的《蚕种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通过审定的蚕种品种等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蚕种经营。然而《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农业部门所属的蚕桑技术推广机构,才能负责销售,申请经营蚕种。田大军等人认为,这与农业部关于蚕种可多家经营的许可规定产生了冲突,不仅给安徽省的蚕种经营市场造成垄断,也不利蚕种的优化优育。
联想到基层供销社业务科也反映过这个问题,在与上述3家基层供销社业务科联系后,4家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件间应衔接一致》的立法建议,要求修订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实行蚕种经营许可制度,多家经营,以打破现有蚕种由农业部门一家经营的垄断局面。田经理说,由于对立法程序不了解,他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份立法建议。
其实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也在酝酿修订《蚕种管理条例》,而由全国人大转过来的这份立法建议,无疑加快了修订步伐,并将其确定为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委等部门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潜山县等生产经营蚕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听取蚕桑户建议,同时邀请潜山县供销社负责同志参加立法调研。今年6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对该条例的修订草案作了初审后,省人大法工委又会同有关部门携带草案,前往潜山县,征求意见。历经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在最终通过的《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中采纳了田大军等人的建议,对蚕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有序放开蚕种经营市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新修订的条例对安徽省的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打破了安徽省以往蚕种生产经营一家独有的局面,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更保障了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有效衔接一致,是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动回应百姓立法建议的积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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