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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08年10月29日 星期

■从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15年
■人大将承担批准企业预算新任务

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出台(记录)

本报记者 刘晓鹏 黄庆畅 《 人民日报 》( 2008年10月29日   14 版)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终于出台。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透露,该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已历时15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此前曾有人提出,金融资产是否适用本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提出,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亮点,人大将担起批准企业预算新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所有权虚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这部法律草案重要亮点。

  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

  辜胜阻委员说,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草案中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非经营性国资监管未纳入本法,建议下一步可先出台行政法规

  

  虽然这部法律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资产,但从第一次提交审议以来,无论是公众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他国有资产的关注度一直很高。

  10月27日,在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草案三审稿修改意见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法调整不够完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法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问题作出规定,建议不再改动为宜。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这部法律不适用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法律出台后,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对其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由国务院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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