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调控转向法律调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基本构建
改革开放30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走的是一条从政策调控到法律调控、从地方性法规到国家法律的渐进之路。1978年,计划生育写入了宪法,但只有原则性的一条。1980年,广东省出台第一部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然后,各省人大陆续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这项工作。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法律调控的阶段。
经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在计划生育领域,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等起到重要作用;在人口结构领域,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特殊群体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通过《刑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此外,在人口素质领域、劳动与就业领域,以及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领域,均出台了保障和促进人口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干、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规章为配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基本构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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