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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08年9月20日 星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逾九成

《 人民日报 》( 2008年9月20日   05 版)

  本报北京9月19日电 (记者石国胜、王炜)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今天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消除误解,日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集中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并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选择劳动者,并没有僵化企业的用工机制,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同时,《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只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提出,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贯彻实施以来,取得了“两升一降”的阶段性成果。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从各地情况看,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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