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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 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 ( 2008-01-14 第01版 ) | 【字号 大 小】【打印】【关闭】 | |
|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1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和《处罚规定》(详细报道见第七版)。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
| ( 2008-01-14 第01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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