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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选任方式为何在唐代发生变化

杜文玉 《 人民论坛 》(

    【摘要】唐前期的乡官由耆老、里正、村正、坊正组成,乡政实际由里正负责,这些人员均由县司选任。唐后期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其特征是乡官由众人推举,均由富户充任,采取轮差制的方式,遂成为一种职役。职役制为五代、两宋所沿袭,并且越来越成熟。

    【关键词】乡官制  里正  职役制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汉代以来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均由所谓乡官管理,尽管在隋唐时期也有乡族势力参与到乡里事务的管理中来,但乡官才是政府任命的正式管理人员,名正言顺。何谓乡官呢?元代学者马端临说:“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乡官就是指其中的乡长、里正,他们在唐代属于九品之外的流外吏职。从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发生在唐后期,至宋代遂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

    乡官的选任与职能

    唐代乡里制度的基本情况是:每五百户为一乡,每百户为一里,乡置乡长一人、佐两人,每里置里正一人。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只是一个约数,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整齐划一。贞观十五年(641)废去乡长之职,另置耆老一人,主要负有礼仪教化之责,而司法之权收归县司。没有了乡长的乡一级机构其性质如何呢?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只是名义上的基层组织,实际并不存在,只有里才是真正的基层政权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乡与里均是县以下的两级基层机构,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里是县以下乡村社会的中心,虽然乡仍然存在,但已经虚化了。但是从文献以及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记载看,乡自始至终都是实际存在的一级实体组织,其作为户口统计与赋役派发单位的地位始终未变,而主持乡一级工作的则是里正,一乡之务由五个里正共同负责,因此说唐代的乡已经虚化或者不存在了,都是不准确的。成书于开元时期的《唐六典》卷一记载说:“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符”是中央下达地方的公文,可见这种公文是逐级传达的,一直下到最基层的乡一级。县里的公文也是下到乡,而不是里,白居易说“县帖乡,乡差所由”。所谓“帖”是县司颁下的公文,也是只到乡一级,不过执行者却是里正而已。敦煌文书中有“乡头”的称呼,王梵志诗云:“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这里所谓“乡头”“五里官”,均指里正。这是唐代乡里制的一个突出特点。

    乡里之外还存在村坊的组织,其就是一种聚落单位,在城市中称坊,在田野者称村。坊有坊正,村有村正,在其中居住的民户分为坊郭户和乡村居民户。关于里正、坊正、村正的选任,杜佑《通典》卷三有详细的记载,基本意思是:这些人员皆由县司负责任命。里正选勋官六品以下或白丁清平强干者充任,满足了里正的选任后,其余人员充村正坊正之任。如果本里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到邻里取白丁充任。区别在于里正可以从邻里简选,而村正则必须在本村选任,原因就在于里正属于行政性的胥吏,可以在不同的里居住,而村正则是聚居区的负责人,必须居住本村内,否则就无法履行管理本村事务的职责。

    唐代里正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登录民户家庭人口;二是督促农户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三是捕捉盗贼,维护治安;四是催督赋税徭役。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条,这是其职能的核心。赋税征收皆有定额,比较清楚,而课役则比较复杂。在唐代里正催督课役的依据,就是差科簿,从天一阁发现的《天圣令》看,差科簿由各县根据丁中多少、贫富情况以及人户强弱,分为九等编制而成,凡课役据簿而征。其征发原则是,“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后一句是说里正只能据簿差科派役,而不能随便变更差科簿,以防止其上下其手。里正不仅仅在乡里办公,还要轮流到县司上值当差。

    坊正与村正的职责大体相同,前者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由于城市中的坊是一个封闭的居住空间,坊门每天定期启闭,故掌握管钥与督察奸非,都体现的是保安职责。史籍中说村正“掌同坊正”,其实除了维护治安的职责外,其还负有一些其他职责,如帮助里正催督赋役,组织互助组织,兴办村学,举办村社宴乐等社会活动。唐后期村正在乡村中作用显得愈加重要,而里正主要职能则集中到乡的事务上。

    此外,在里正之下还有邻保组织,所谓“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意思是每户人家以相邻的四家为邻,加上自家正好五家,构成一保,因此又称为“伍”或者“伍保”。这样的话,一个里中大约有二十个保的村民小组。设置邻保的目的有二:一是相互监督,维护治安。如果发现奸人要及时报告,本保之人如有逃亡,有追逃的责任,并负责报告邑吏或里正。如果发生刑事案件,被害之家与同保人家要报告主司,这种主司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坊正、村正、里正以上”。二是分摊逃户赋税的责任。唐朝《户令》规定:有人户逃亡时,邻保追访,如果三年仍不回归,将其土地归公,户籍除去。在此期间,由邻保近亲代输租税庸调。如果是本户内有人丁逃亡者,则由本户内其他人代输。有唐一代,通过这一套严密的社会基层组织,保证了赋税、徭役的征发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的原因

    唐代的这一套乡官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存在一个矛盾,即中央政府既要利用其控制人民,保证赋役的足额征发,又要防止其利用手中的权力鱼肉百姓。差科簿的出现就是为了限制乡官在课役时上下其手,把负担转稼到贫弱民户身上。这一制度还有一个不足之处,即每年派遣役夫时,由州向县司,县司又向乡颁下文帖,规定需要征发的丁夫数量与种类,至于派什么人服役则是里正说了算,致使其有了转嫁负担的空间。此外,还有王梵志诗所说的“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的情况,导致有钱的富户不承担差役,贫弱之户则不堪重负。于是在唐后期一些地方官自制了所谓“板簿”,即差役名簿,不分贫富,轮流差派,应役人丁每年不能超过两次差派。刺史、县令根据“板簿”直接差点,而不再像以前那样颁下文帖,从而杜绝了里正、村正从中做手脚,保证派役的公正与公平。大中九年(855),唐宣宗颁诏规定:每县根据人户贫弱及徭役的轻重,制定差科簿,然后送刺史审核完毕后,再交县司保管,“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这样就把这一做法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唐后期社会动荡,农户逃亡严重,导致充役人力不足,按照唐律的规定,人户流亡,夫役不充,里正是要受到法律罚处的,从而使里正等乡官由香饽饽变成了人们唯恐避之不及的苦差事。

    唐代乡村豪强势力很大,即使在盛唐时期也存在豪强抗拒应役的现象,如敦煌文书《唐开元二十四年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中,就记载了豪强无理抵制里正派役的一个案例。甚至还出现过豪强殴打弱势里正的案例,导致里正只能向官府投诉以求得保护。唐后期随着社会动荡、战争频发的局势愈来愈严重,政府对乡村控制的松弛以及乡族势力对乡村管理的渗透,此类情况越来越多,这也是导致乡官不易当的一个原因。

    唐代的乡官是没有俸禄的,但是由于可以免役,再加上有一些权力,故在唐前期人们还是乐于承担的。唐朝为了保证赋税的足额征收,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所欠赋税必须由乡官赔偿。王梵志诗云:“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驱将见明府,打脊趁回来。租调无处出,还须里正倍(赔)。”所谓村头就是村正,说明村正也有督催赋税的负任。由于有人不愿承担赋税,殴打了里正、村正,扭送官府后,虽然有所惩罚,但所欠租调还是要乡官赔偿的。诗中所谓“明府”,就是指县令。这还是唐前期的情况。唐后期民户逃亡严重,所欠赋税越来越多,但这一机制并无改变,遂导致许多乡官破产,均视任乡官为危途。再加上官府有许多额外的需求,都需要乡官承办,也使人们不愿再充任此职。马端临亦指出:“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户役就是职役,说明在人们纷纷设法逃避充任乡官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改行职役制。

    职役制的出现与逐渐成熟

    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发生于何时?其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前面已经论及,乡官是由官府选任的,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人们纷纷设法逃避,《新唐书》卷一一二载:以往“佐史、里正每一员阙,拟者十人,今当选者亡匿以免。”这种由热变冷的现象,早在唐中期就已存在了,但由于社会尚较稳定,土地兼并尚不严重,还不足以动摇这种制度的稳定性。两税法实施后,土地兼并加快,贫富分化严重,所以在唐代宗广德二年(764)颁敕规定:根据贫富等第科差,不再以旧籍帐(户籍)为准。这些大都指差役的派征,如押送官物、主典府库、掌管邮传等,虽然也属于职役制的内容,但并非指充任乡官之职。

    职役制对原有的乡官制的冲击,主要表现在轮差制与推举制的实施上,即由官府任命乡官向由众人推举、定期轮换制转变。其实早在唐前期选任里正、村正时,就取勋官六品以下以及白丁清平强平者充任,与后来从富户中推举,就任职者的身份而言并无根本的区别,所不同的只是获任的方式不同而已。乡官赴县衙上值当差,也具有后世职役的性质。但是职役制在乡官选任方面的实施,却是直到唐后期才出现的,至五代时期已经相当普遍了。据《五代会要》卷二五载,后唐长兴二年(931)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顷亩者。”这种变化十分明显,其村长已从原来由县司任命,一变为由村民共议推举,但是同样还要承担替贫弱者代缴赋税的义务。到后周时又发生了一次重要的变化,关于其详情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有记载,后周显德五年(958)十月诏曰:全国各州县的乡村,每百户组成一团,每团选出三大户作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这三大户仍然是推选出来的,并且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如果民田有所欠收,则三大户均摊赋税。还有一点必须要强调,耆长的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则要重新推举,也就是说,每三年轮差一次。唐代里正、村正的任期通常为十年,甚至有长期不得卸任的。

    之所以要实行轮差的办法,原因就在于尽管充任村官者均为富户豪民,但由于这种差役的经济负担十分沉重,贫弱户所欠的赋税实际上都转嫁到了他们头上,为了避免富户因此而破产,轮流应差便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如果欠税一时补充不上,后唐时规定欠十分之三者,州县相关官员罚钱或者停官,而里正、村长、耆长、孔目、书手等各判二年徒刑,仍配重役。周行逢在湖南任武平节度使时,其妻邓氏在家率僮仆从事耕作,并按时缴纳赋税,行逢屡劝,邓氏不听,并说你难道不记得当年任里正时,代人输税以免楚挞吗?可见即使实行了职役制,乡里之职仍然被视为危途,这也是实行轮差制的一个原因。

    五代时期的乡里之职并非仅限于以上所述,马端临说:“国初循旧制”,衙前之职掌管官物,即掌管府库和运送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既然是遵循旧制,显然是指五代之制。可知这一时期乡里之职的分工更加明确,所设职务也更加繁多,其中户长是里正的助手,乡书手掌管本乡的文书簿账,所有这些职务都是由“乡户等第差充”的。

    从目前所见的资料看,职役制成熟时期是在宋代。北宋时期基本沿袭五代之制,只是明确规定充任里正的,为五等户中的第一等,任户长为第二等,耆长由第一等或第二等充任,壮丁与弓手只能由第四、第五等充任。南宋时由于保甲制的推行,保、甲逐渐代替原来的乡、里,而成为最基层的一级组织,代替耆长、户长的是都保的正副保长。

    乡官制与职役制的性质不同,前者虽然处在统治阶层中的最下层,但却是“官”,是所谓役民者。马端临说:“天子之与里胥,其贵贱虽不侔,而其任长人之责则一也。”意思是说皇帝与乡官虽然地位相差悬殊,从“长人之责”的角度看,则是一样的。实行职役制后的乡官,虽然仍有掌管乡里事务的权力,由于实行了户差轮流制,于是其身份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再具备“官”的性质了。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即职役制是内容丰富、包罗甚广的一种制度,大体上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州县役,一类是乡役。前者发端于唐中期,后者则晚一些,应该出现于唐末五代,本文所涉及的只是后一类。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②[宋]王溥:《五代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③[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乡官选任方式为何在唐代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