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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赵永华 《 人民论坛 》(

    核心提示: 网络空间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而形成的全球性和地方性交叠的人类生活的新场域。全球网络空间的竞争与博弈是技术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的必然产物,技术和信息日益成为至关重要的权力资源。在美国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管理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权力的边缘,没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网络空间人类共同处境和出路的创造性提法,要求各国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秩序良好、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

    【摘要】网络空间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而形成的全球性和地方性交叠的人类生活的新场域。全球网络空间的竞争与博弈是技术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的必然产物,技术和信息日益成为至关重要的权力资源。在美国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管理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权力的边缘,没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网络空间人类共同处境和出路的创造性提法,要求各国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秩序良好、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权力 网络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世界互联网大会自2014年首届举办以来,吸引了世界的目光。中国国家领导人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及其他重要国际场合多次提到中国对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主张。2019年10月16日,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了《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全面阐释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背景、基本原则、实践路径和治理架构。

    对“网络空间”的认识是我们理解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它由什么构成,具有什么特点,与现实空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在全球网络空间,信息的流向是否意味着权力的多寡,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分布是否均衡,谁拥有更多的权力,谁是全球网络空间秩序的建构者,这一切是否合理,如何理解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以及内在的合理性,是亟待回答的一些问题。

    网络空间的流动性与不平衡性

    迄今为止,关于“网络空间”的定义并不统一。较早研究网络的学者把网络空间描述为一个由计算机支持、连接和生成的多维全球网络或“虚拟”实在,它由数据和纯粹的信息构成。这里涉及到了网络空间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特性:计算机支持、充斥大量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和实在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越来越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者们对网络空间的描述也从概念上升到对其本质及产生的社会意义的思索。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把网络形成的新空间称为“流动的空间”,这个流动空间又被社会实践支撑起来。他强调的是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相互的关系: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信息交往活动是现实社会的映射,同时网络空间的信息活动又对现实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网络空间作为革命性力量,对现实社会进行改造和融合,而传统社会的观念、财富、权力也在网络空间中得到映射。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同时也是实际的存在。

    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化的空间,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第一,流动性,如果流动停止,空间也就不复存在;第二,不平衡性,时刻发生的流动解释了全球空间的失衡状态。建立在卫星、光缆、计算机高速处理基础上的通信手段,使信息瞬间传遍世界。现代技术使信息的传递几乎感觉不到需要时间,全球人类像是共时地处于同一个空间平面上。①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中的“地方”与实际地理空间分离,更多意义上是社会交往发生的社会空间,也就是说空间和物理地点分离了。②但实际上,在网络空间中的每一个和地理方位有关联的节点仍然具有其物理意义,因为这些节点在网络空间中呈现的核心程度是不同的。如果用社会网络来分析,有一些节点总是与其他节点发生信息的流动,而有一些节点则较少与其他节点发生互动。这就解释了信息在全球的流动是有方向的,总是从信息发达国家流向不发达国家。

    在国际政治领域,我们往往从主权、领土等视角出发,审视网络空间的权力结构以及由谁制定网络空间的规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了数字空间的产生,这是一个新的领地。美国战略学家杰弗里·R·库珀(Jeffrey R. Cooper)就主张美国要抓住数字疆域提供的机会,并把网络空间理解为有能力的国家应当争夺和控制的新疆域。然而,全球网络空间与公海那样的完全公域不同,部分地处于主权控制之下。网络空间只能算作一个“不完全公域”,或者说是一个有待形成治理规则的共管区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的“公共池塘资源”概念(指全球公域中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公共产品)更符合网络空间的特点。

    综上,网络空间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而形成的全球性和地方性交叠的人类生活的新场域,虽具有虚拟性,但虚拟性丝毫不影响其真实性。这种真实性已经使今天的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诸多新特征。构成网络空间的部分资源具有稀缺性特点,网络空间是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半公共领域。全球网络空间的竞争与博弈是技术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的必然产物,也是现实社会权力竞争与博弈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权力失衡的全球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蕴含着新的权力资源。在网络空间出现以前,国家权力往往与一定的物质支撑和资源条件联系在一起,但是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形成之后,技术和非物质的信息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权力资源。网络空间如同海洋空间、陆地空间等自然空间一样,是人类生活、生产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空间。像其他自然空间一样,它是一种权力的资源。如果被排斥在这样一个空间之外,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现代社会的地位都无从谈起。

    在国际社会发生过这样的案例。1998年,伊拉克战争期间,在美国政府授意下,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申请和解析工作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终止,所有以该域名为后缀的网站从网络消失,在网络空间的版图上没有了伊拉克这个国家。2004年,由于在顶级域名管理权问题上与美国发生分歧,利比亚顶级域名“.ly”也处于瘫痪状态,利比亚在网络上消失了三天。可见,空间作为一种权力资源,能够变成强大的网络权力。如果域名管理机构将一部分域名注销,就可能使某个国家或地区在互联网上消失。

    传统战争会集结兵力、建筑攻防设施等,而网络技术将战争引入新的空间维度,知识和信息成为新军事变革中重要的战略资源。尽管网络空间是一个人造空间,但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提升网络攻击乃至网络战的能力成了一些国家军事建设的重点,美国、俄罗斯、欧盟成员国等主要大国纷纷把网络军事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美国军方将网络空间看作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维战场空间,从网络军事实力在网络空间的分布来看,美国拥有比其他国家更加强大的实力。

    网络时代,传播的便捷和“无远弗届”为国家的政治传播提供了新的强大利器。中亚地区的“颜色革命”被认为是西方通过互联网传播价值观念的成功案例。约瑟夫·奈(Joseph Nye)曾就反恐战争说过,这场战争最关键的较量不在阿富汗的深山或伊拉克的街道上,而在纽约、伦敦、开罗和其他地方的新闻编辑室里。③他所指的正是价值观的传播和竞争,尤其是针对那些对新事物抱有好奇心的年轻人。

    文化是一个群体关于价值、伦理、行为方式、历史、艺术和语言的统一而固有的体系,它会影响群体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对于民族国家而言,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内核,是维系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的纽带。而文化又有流通性和共享的特点,对外的文化传播是国家间交流的重要内容。与经济领域的交流一样,没有完全对称的文化交流,文化的传播也存在“逆差”和“顺差”。文化传播的不对称不仅产生信息流向的差异,而且也会导致权力的产生。美国的文化输出之所以会被许多国家视为“文化帝国主义”,不是它的文化一定比其他国家的文化本身更加优秀,而在于它有强大的传播渠道,使承载美国文化的文化产品行销全球。通过对文化产品的消费,美国以外的受众对美国文化从熟识到对其文化产生认同,这是美国文化软权力发挥效力的有效基础。

    用于国际传播的大众传媒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国际传播力被国际政治学家认为是反映一国综合实力的一个指标。在国际传播领域大众传媒是进行“意识形态”输出的主要渠道,网络被列入广义的大众传媒之列,发达国家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一起构成了相互融合的国际传播新局面。甚至关于网络的一些认识本身也自带“意识形态”影响,曼纽尔·卡斯特曾说:中国人许多关于新信息社会的观点,大多来自于美国的未来学家,而这些未来学家是“意识形态专家”,这些人所说的并非学术观点,而是一种新版的文化殖民主义,把美国的经验推广至其他地方。

    网络空间改变了国家权力资源的结构,技术和信息日益成为至关重要的权力资源。国家的硬权力和软权力在网络空间技术和信息的助推下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但是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由于对网络技术和信息的掌握及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国别差异,因此,有的国家拥有强大的网络权力,能够赋予或剥夺他国接入网络的权力,而有些国家却因为不掌握技术和信息资源,而被排除在权力核心。

    美国主导的网络空间秩序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权力的边缘

    在秩序的建构中,权威必不可少。在社会秩序中,权威可以被界定为形成规则并监督规则实施的人或组织。有权威形成规则并监督实施,才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在网络空间亦是如此,只是它的权威有隐蔽性,不像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的权威那么明显。

    在互联网发展历程中,资源分配、协议标准的统一等保证网络运行的规范是人为制定的,这说明了权威的存在。从技术标准看,互联网技术社群是早期互联网秩序的“权威”。从网络空间权力资源的分配看,则是美国发挥了“权威”作用。互联网技术诞生在美国,美国拥有绝对的先发优势,对当前网络空间秩序的建构起主导作用。

    美国运用自己的先发优势及权力,在网络空间部署了限制甚至排斥其他国家权力的“多利益攸关方”互联网管理模式,其“权威”的产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自愿服从,而是其他国家为了接入网络被迫接受。从一开始美国的网络权威就不断遭到质疑,“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受到来自以新兴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挑战,后者主张“多边治理机制”,两种机制争议的核心就是政府的权责。

    互联网在美国最先运行,美国一开始就采用将互联网从军方交给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委托科研部门与企业负责建设运行的方式。同时,由民间邀请其他国家以民间身份加入互联网,一切都由民间来主导,话语权保留在对互联网贡献最大的利益攸关方。但实际上,“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始作俑者,事实上形成了对互联网的客观主导权。”④多边治理机制,或被称作多边主义模式,强调治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其实,多边主义也并不排斥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的参与。但是,在治理机制中更加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并强调政府间组织应充当协调各方行为的“权威”。中国和俄罗斯倡导的在联合国框架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网络空间机制就属于多边主义模式。

    两种模式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网络资源分配不均衡和网络权力不平等。目前由美国主导的治理机制中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基本上无法体现,因为政府的角色在现有模式下被民间代表组成的国际组织所取代。互联网治理中重要的国际组织包括ICANN、互联网数字地址分配局(IANA)、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互联网治理论坛等。ICANN的结构和运行模式是多利益攸关方模式的代表。ICANN是一家依赖于私人合同法运营的非营利机构,它的章程不允许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只能作为顾问参与其活动。西方国家有意把类似ICANN的管理机制等同于“多利益攸关方路径”。在互联网治理中具有发言权的大企业,大部分是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例如亚马逊、苹果公司、思科、脸谱、谷歌、微软等,这种模式强化了互联网强国的优势。

    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多利益攸关方的支持和维护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就是保护网络强国的既得利益,维持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和权力。多边模式所支持的政府主导的互联网共治,沿袭传统的一国一票的共同治理模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集聚多国力量,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表达自己的诉求,提升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在现有的模式下,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权力的边缘,没有参与网络空间管理顶层设计的话语权,总是被排除在决策层之外,那么它们的利益和诉求如何实现?所谓的弥合“数字鸿沟”又如何实现?根本的方法还是改革现有机制,通过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形成和平、安全、公平的网络空间秩序,实现互联网共治。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网络空间人类共同处境和出路的创造性提法。“网络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使世界成为真正的“地球村”,使每个国家成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共同体意味着全人类共享利益、共担责任,在网络空间亦是如此。

    网络实现全球的互联互通,创造了新的机遇,人类应该有机会共享新机遇带来的收益。同时,网络攻击、网络战等也时时威胁着网络空间的安全,这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网络是造福于全人类还是成为新的统治工具、剥削工具,取决于建立什么样的网络空间秩序。从网络公平、共享的意义出发,全人类都应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与共享、公平的涵义非常契合。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现代国际关系奉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弱肉强食的价值观不同,它提出的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与那种把个体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不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看到的是整体利益和价值。比如,在对待网络安全的问题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强调的是全人类的网络和平与安全,即不会为了一个国家的安全而使其他国家不安全,不会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可以说,它对于改变“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国际法则,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有重大意义。⑤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该共享共治、共同协商和制定规则。而要实现共享共治,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各国的网络空间主权,使各国有自主管理网络空间的权力。“各国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所实行的公共政策,理应得到尊重;网络行为的国际规则,理应由相关国家在平等基础上协商。”⑥中国政府一贯主张要尊重每个国家的网络主权。中国政府出台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更是明确提出网络空间是和陆地、海洋、天空、太空并列的人类活动的重要领域,国家主权拓展延伸至这个新领域,成为网络空间主权。

    中国强调和坚持网络主权,并非要割裂全球网络空间。中国强调网络主权,主要是强调国家间主权的平等。在目前的网络空间秩序建构中,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中国提出的尊重网络主权,以及主权平等的原则,是希望所有的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网络秩序建构中都有表达主张、参与建构的平等机会,它们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国参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是实现互利共赢,打造一个和平、安全、合作、开放的秩序良好的网络空间。互利共赢也是网络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要求国家在追求本国利益时,不能忽视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利益与需求,要求国家要摒弃零和博弈的旧思维,建立互惠互利、和平共赢的新观念。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的,是要促进互联网效益普遍惠及各地区和国家,而一个和平、安全的网络空间,对于每个国家都至关重要。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在网络攻击、网络战、网络恐怖主义等威胁面前,每个国家都面临几乎同样的风险,甚至网络强国也会因为对网络的高度依赖而显示出更大的脆弱性。

    习近平主席呼吁各国要加强沟通交流,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研究制定互联网治理规则,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以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中国政府的主张是,要实现互利共赢,就要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包括双边、区域和国际发展合作,各国应加强沟通,寻找合作机会,积极推动各种层次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各国应深化双边、多边网络安全对话交流和信息沟通,有效管控分歧,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内网络安全合作。

    综上,中国政府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创造性构想,要求各国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加强对话协商,开展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同时,中国也在积极地参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构的实践,努力发挥网络大国的作用,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互联网的发展成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单晓颖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俄媒体交流、战略传播与全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6ZDA21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冯雷:《理解空间:20世纪空间观念的激变》,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第13页。

    ②黄少华:《论网络空间的社会特性》,《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③[美]约瑟夫·奈著、王吉美译:《论权力》,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第27-29页。

    ④方滨兴主编:《论网络空间主权》,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28页。

    ⑤蔡翠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内在逻辑与践行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12月(下)。

    ⑥方滨兴主编:《论网络空间主权》,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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