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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侵犯名誉权如何追责保护

吴午东 《 人民论坛 》(

    核心提示: 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桥梁,在给我们提供“足不出户,知天下事”便利的同时,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名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一套专门针对名誉权的保护体系,而是把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当作一般的司法案件进行处理,未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对此,应整合网络立法,建立责任审查制度,强化网络执法,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桥梁,在给我们提供“足不出户,知天下事”便利的同时,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名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一套专门针对名誉权的保护体系,而是把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当作一般的司法案件进行处理,未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对此,应整合网络立法,建立责任审查制度,强化网络执法,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社交媒体 法律 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让名誉权更多地“暴露”在外,给名誉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司法人士的高度关注。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尚未形成一套专门对名誉权的保护体系,而是把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当作一般的司法案件进行处理,未充分考虑到名誉侵权的特殊性,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逻辑来判定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定位起点,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完善网络立法,为公民的名誉权提供基本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媒体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对较快,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网络媒体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就需要司法部门改善立法滞后的问题,整合一套科学合理的网络立法,为公民的名誉权提供基本保障。

    第一,名誉言论,相互平衡。网络媒体能让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识,即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表达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如果超出对他人所涉及的权利,就会危及他人,导致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所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首先,从法律位阶来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刑法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刑法修改的标准也是宪法,二者相互协调。言论自由对于公民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公民思想最直接的表达,我们应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价值。其次,从媒体侵犯名誉权来看,也并非时时刻刻言论自由都有优先权。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也不乏被有心之人所滥用。当言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

    第二,特殊群体,特殊对待。在网络信息的繁衍下,网络媒体给越来越多的民众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也造就了不少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权相比,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就显得有些“特殊”。公众人物在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言行举止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同时,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一些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和克减,所以,在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上应当和普通人作出一些区分,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加强监管,自律自治。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对网络媒体的数据库及时更新,屏蔽不良关键字,杜绝不良信息;二是加大管理力度,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管理人员,并加强技术手段以缓解人工监管的压力;三是设立举报机制,以此来遏制媒体侵权行为。遇到侵权行为,对其程度较轻者,应给予其警告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程度严重者,应对其进行封号,提供侵权资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追求信息高效化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媒体环境的净化,为公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媒体虽然是一个有绝对话语权的平台,但每个人在媒体平台上应做到绝对自律,在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文明合法地“畅所欲言”。

    建立责任审查制度,强化网络执法,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现如今,随着网络媒体蓬勃发展,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种现象跟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着必然联系。因此,要加快完善网络立法,加大打击力度,制约网络媒体的行为。一旦出现严重侵犯名誉权行为,必定严惩不贷。

    第一,建立责任审查制度,强化“把控人”意识。对在网络媒体上恶意散播谣言、扭曲事实报道的始作俑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也应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处罚。出现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报道,“把控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给予“把控人”严重警告或者责令其引咎辞职,强化“把控人”的监管意识。对不加鉴别随意转发虚假新闻,抱着“看热闹”心理的媒体追究其连带责任。网络媒体应保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若不加以鉴别就随意转发不实报道,扰乱民心,就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应重拳出击,杜绝侵权信息肆意传播。

    第二,强化网络执法,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网络上媒体的监管,包括正常的巡视和搜索巡查,对网络媒体平台带有人身攻击、侵犯他人名誉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进行及时地拦截和删除,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减少侵犯名誉权的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严格监管网络信息内容,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传统的媒体一直延续着三级把关制度,实行三级把关制度既能服务于社会和政府,又能维护媒体的社会公信度,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网络媒体应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监管,明确监管制度,强化处罚力度,并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实施相应的处罚条例,对于情节严重者、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培训,增强自身自律精神,树立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谨记自身的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本心。

    网络媒体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在带给我们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违法行为也在频繁发生。网络媒体通过低成本和呈几何倍增长的信息传播速率,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名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对于此类行为,绝不能姑息,必须要拿起法律武器,严厉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共同抵制非法信息的传播。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殷骏:《日本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归责原则研究》,《新闻记者》,2015年第11期。

    ②王伟亮:《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与合一——再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记者与其所属媒体间的外部责任分配》,《青年记者》,2016年第1期。

    ③宗栋:《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人民论坛》,2019年第3期。

    ④常超:《实质恶意原则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青年记者》,2019年第17期。

    ⑤吴智勇:《浅析影射侵犯名誉权》,《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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