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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法治化的困境与破局

《 人民论坛 》(

    吕东明

    【摘要】文化建设法治化既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也是文化繁荣发展的内在保障,更是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推进文化建设,必须要加强法治化建设。推动文化建设法治化,要创新文化立法管理理念、健全完善相关文化领域制度、加强文化法治化宣传教育力度。

    【关键词】文化建设  法治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化建设法治化的当代价值

    第一,文化建设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有关文化建设的立法力度,完善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第二,文化建设法治化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华民族正处于走向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而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也越发明显。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无论是在文化法治化的实践过程中,还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攻坚时期,文化一直都是经济政治发展的重要支撑。文化建设法治化明确了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为国家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一套规范的制度。

    第三,文化建设法治化是我国文化繁荣发展的内在保障。新时代背景下文化主体日渐多元化,有关文化的产品及渠道也丰富多样,这就突出了法治对文化建设的保障作用。因此,文化建设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必然要以国家建设的发展方向为指向标,其核心价值观也要遵从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产品创作、销售、消费等方面,国家必然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引导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理。

    第四,文化建设法治化是维护人民切身文化利益的重要途径。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对自身文化权利的保护以及实现方面还存在较大误区。一是人民对自身文化权利保障方法的认知较少,文化权益保障力度较低;二是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难以持平,公共服务文化资源短缺;三是地域之间以及城镇与乡村之间存在文化发展差距;四是文化管理部门的立法迟滞,且立法力度薄弱,文化服务与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对切身利益的认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才能提升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

    当前我国文化建设法治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第一,文化法律体系的健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以各种行政规章制度、地方性规定为补充。但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在我国,对艺术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社团文化等进行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较少,缺乏对文化事业的功能定位。即使之前出台过与文化建设发展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在日益多元化发展的文化建设面前,仍然显得较为乏力。

    第二,文化立法层面低,部门化现象较为凸显。当前,广播节目、文化娱乐节目等领域,大多是通过行政法规进行管理,而图书馆、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领域,则大多是依靠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案来进行规划管理。由此看来,现有的与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更无法满足对外开放的要求。

    第三,文化立法中管理与服务分配不均。我国现阶段关于文化的法律法规多重视监督规范等行政管理,对文化发展促进重视不足,尚未将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以及建设完善的服务型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出来,由此,服务型的法律法规就显得较为不足,出现了重行政轻服务的现象。

    第四,文化立法缺乏实际的效应和影响力。我国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速度差异较大,且民族众多、文化建设状况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虽然各地区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各个地区为了凸显本区域的特色,各个阶段出台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良好的统一,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降低了社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第五,文化法治建设尚未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文化法治意识是当务之急。当前,人们不只关心切身利益和公共权益,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文化权益上。然而,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文化法治宣传教育外强中干,只讲形式而不注重实效,缺乏对文化法治建设深层次含义的理解和探究,对于精神渗透和思维转化也是泛泛而谈,导致一部分人对于自身拥有的文化权利仍是懵懵懂懂,文化建设法治化仍处于被动局面。

    文化建设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第一,创新文化立法管理理念。对文化立法理念进行更新,要深刻认知文化立法工作的紧迫性和紧要性。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定出一系列有关文化立法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文化立法的后期完善,要按照科学的原则,通过民主性的实施办法,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文化立法以及对自身文化权益的重视,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文化立法是对其文化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在对文化立法参与进行引导时,要充分体现出群众性与自发性,通过群众性质的理念进行科学性的剖析,从而构建一套层次分明的、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法律体系。

    第二,健全完善相关文化领域制度。一是要加强文化产业发展质量方面的立法工作。要加速对文化产业相关规章的制定,依法进行合理的划分和整理。二是要加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法律建设。政府要对公益文化单位的属性、权利义务、政策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运行机制的建设,提升法律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作用。三是要完善维护群众基础文化权利的制度。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使人民群众能够在遵从法律的条件下,对文化成果以及文化活动进行发展、创造、创新。四是要加快文化体制方面的改革。深化改革,通过立法对国有文化单位的股份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创新法人管理体系。同时,通过完善的立法促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加强文化建设管理,建设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要明确法律对于实施对象的适应性以及针对性,并且将其整合归纳为相应的管理方案;要充分了解文化管理方面的缺陷,及时出台有关新型文化产业服务以及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

    第三,加强文化法治化宣传教育力度。首先,要促进法治宣传与教育理念的融合。其次,要促进文化法治宣传与行政管理的融合。通过有效的宣传办法,让人民群众与行政管理者深刻理解文化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性,使人民群众可以对行政管理者进行监督。最后,要促进文化法治化宣传与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机融合。

    (作者为赤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廉、周晓军:《文化建设法治化:当代价值、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新远见》,2012年第7期。

    ②张端:《我国法治行政文化建设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责编/孙渴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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