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笔记

民生周刊 2024年05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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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节水优先”在法治轨道上落地见效

□ 郑旭 《 民生周刊 》( 2024年05月13日   第 01 版)

    我国首部有关节约用水的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国家层面为节水工作立法,夯实了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法治根基,擦亮了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底色,为各地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提供了法规依据。

    我国是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虽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左右,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用水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这既是我国的基本水情,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

    最近10年,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指引下,各地步调一致、协同发力,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近一倍的情况下,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41.7%、55.1%。我们用占全球6%的淡水资源养育了世界近20%的人口,创造了世界18%以上的经济总量。

    成就举世瞩目,同时应当看到,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加之目前我国还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未来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调和供需矛盾、缓解总量短缺,节水是关键环节。各地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使之成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个人的自觉追求,更要通过“硬指标”“硬措施”,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使用与利用。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节水管理责任;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对侵占损毁用水计量设施的行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就运行的行为、高耗水工业企业超定额用水未按期改造的行为以及特殊工业用水未回收利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有效保障了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力,权威性在于行之有效。节约用水关乎国家水安全大局,是社会工作、民生工程。如果在用水粗放、浪费等问题上执法失之于宽,监管失之于软,就会造成对守法行为的事实不公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合理现象。

    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心怀“国之大者”,践行“民生为大”,亮明“动真格”的态度,拿出“敢碰硬”的力度,加大对涉水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让法律法规长出“钢牙利齿”,撑起“高压电网”。

    锚定目标,真抓实干,就能推动“节水优先”在法治轨道上落地见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水资源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