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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规,遏制直播带货乱象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 民生周刊 》(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近日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目前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出现的多种不当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在直播营销平台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而类似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假靳东”事件,《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就提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有专家分析,“这一条规定明确了直播营销号的名称、头像、简介都需要受到监管,符合规范,这种情况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有评论称,“直播带货乱象可以休矣。”

    网络带货  乱象丛生

    据某咨询机构统计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的用户规模将达5.24亿人,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

    单日几千万、上亿元的成交金额,使得直播带货成了新的营销风口,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不规范的营销行为被相继曝光,其中围绕直播带货产生的消费者投诉也与日俱增。

    此前有媒体揭露,在一场粉丝量达311万的直播中,300万的互动实际上是通过刷单公司营造出来的虚假繁荣。

    明星带货,也同样经常翻车。

    近日,就有参加知名主持人汪涵直播间的商户在朋友圈发文称,其公司电商店铺参加某直播机构组织的艺人汪涵“顺德专场直播”,开播费10万,当天成交1323台,退货1012台,退货率76.4%。“更令人气愤的是直播进行中出现大批多台退货单的刷单行为,导致我店铺收到平台的虚假交易警告。”

    除了汪涵一场直播带货被曝退货率超七成,当红脱口秀演员李雪琴的直播也被指数据造假,这都引发了社会关注。

    一些受访对象表示,此前曾有在直播间买到假货的经历,当发现问题再回到直播间想进行评论或者在弹幕里留言,却遇到直播间运营方直接通过设置屏蔽关键词的方式,将“假货”“投诉”等词汇屏蔽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后关注直播间的消费者继续上当。”

    针对种种网络营销乱象,有不少网友直呼,“网络直播营销,并非看上去那么美。”

    规定被指“接地气”

    虽然被指监管力度滞后,但是网络直播营销,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今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就促进网络营销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先后对直播带货领域出台了多项规定,包括今年6月起草的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及《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7月出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10月底又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而对于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觉得是这几年相关领域出台的最好的管理规定,因为它非常的“接地气”,是问题导向的,可以看出来它的制定目标就是解决问题和避免问题,并且做到了权责明确。它不像以前的很多条文看起来很全面,但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地实施。

    朱巍还进一步分析,《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提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在朱巍看来,对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在当下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说我的直播间里有100人,他的直播间里有100万人,两者带来的影响力和风险是不一样的。人越多关注度越高,营销金额也越高,就需要更加重点监管,也就是分级管理。”

    朱巍认为,通过信用记录对直播账号进行评级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些账号被人投诉过,还没有封号,就应该按照信用评价对账号进行分级监管。对它的一些权限作出限制,或者让老百姓知道有过投诉记录。”

    而对于众所周知的直播带货中的另一个行业痼疾流量造假,也就是直播间运营者可以通过买评论、雇人发弹幕来进行数据造假,并衍生出多个专业刷数据、制造流量的公司等问题,在未来或将得到遏制。《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三款提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涉及鼓励跨部门合作监管、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直播营销商品目录化管理等多个层面,所以内容发布后,就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这个规范的拟定实际是非常接地气的,可见政策制定者对互联网直播做出了深刻研究。”朱巍如此评价。

出新规,遏制直播带货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