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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养老仍以户籍地老人为重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伍海霞 王广州 《 民生周刊 》(

    近年来,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开始陆续步入老年,可以预见,2020~2050年老年甚至高龄独生子女父母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父母的照料问题日益显现。

    研究表明,不同居住安排下,子女赡养父母的可能性不同,随着家庭居住安排从同住向分开居住方式发展,总体上子女赡养父母的可能性减小,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养老保障与居住安排之间的相关性更为突出。

    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家庭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为积极应对独生子女家庭生命周期各阶段的问题,破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难题,本文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2‰样本,对家庭户数据进行母子匹配,并利用母子匹配数据,从母亲和子女角度分析城乡独生子女与多子女家庭亲子同住状况,揭示母子同住独生子女家庭中的母子特征。

    受样本数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预期有较大比例老年父母因长期养老需要而跟随子女流动、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目前有关部门对区域养老的规划仍应以户籍地老年人为重。对于随子女流动的老年父母也应该依据相关国家政策,享有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2‰样本母子匹配结果

    亲子居住安排反映家庭结构与家庭代际关系状况,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家庭成员。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户为单位,依据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逐条登记,一部分户内可能存在多个亲子关系,为确定一一对应的父子、母子关系,比较独生子女与多子女家庭亲子居住安排的差异,借助户成员与户主关系、15~64周岁妇女的生育信息,对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2‰样本(以下简称2‰样本)进行户内母子匹配,确切对应母亲与子女,形成同时包含母亲与子女信息的母子匹配数据。

    通俗地讲,数据的母子匹配就是依据户成员与户主关系、母亲的存活子女数及子女性别、与该母亲可能匹配的子女的年龄和性别等信息,结合母亲的婚姻状况和初婚年龄信息,进行户主或配偶与子女匹配、母亲或岳母与户主/配偶(及兄弟姐妹)匹配,以及户主的女儿或儿媳与户主的孙子女匹配,为家庭户中的母亲找到子女,给子女找到母亲。

    在2‰样本中,调查时点15~64岁有存活子女的妇女共计709161人,最终共有409246个母亲匹配到子女,共匹配到子女575960个。将调查时点存活子女数为1个的育龄妇女视为独生子女母亲,将存活子女数2个及以上的育龄妇女视为多子女母亲,相应家庭分别视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则共有独生子女家庭样本288815个,多子女家庭样本420346个,分别占15~64岁育龄妇女总量的40.73%和59.27%。

    在全部母子匹配数据中,匹配到独生子女171962人,非独生子女403998人,匹配到子女的独生子女母亲与多子女母亲分别占匹配到子女母亲的42.02%和57.98%。匹配到母亲的30岁及以下独生子女共计170262人,占30岁及以下独生子女总数的53.85%。

    由得到的母子匹配数据可知,从母亲角度看,随年龄的增大,35岁及以上的母亲母子匹配率逐渐下降,44岁及以下的母亲匹配到子女的比例均在60%以上。特别地,39岁及以下的独生子女母亲匹配到子女的比例均在60%以上,44岁及以下的多子女母亲匹配到子女的比例均在70%以上;40岁及以上的多子女母亲匹配到子女的比例随年龄上升而下降;55岁及以上各年龄组的独生子女母亲匹配到子女的比例高于相应年龄组的多子女母亲。

    从子女年龄看, 0~4岁、5~9岁、10~14岁、15~19岁匹配到母亲的比例均在60%以上,0~19岁子女匹配到母亲的比例明显高于20岁及以上的子女,约53.85%的30岁及以下独生子女匹配到母亲。

    总体上,随年龄的增大,调查时点有存活子女的15~64岁育龄妇女匹配到子女的比例逐步下降,母亲的年龄与存活子女数对母子匹配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独生子女家庭母子匹配比例略高于多子女家庭,30岁及以下子女匹配到母亲的比例随年龄的增大而降低。

    亲子同住状况

    利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中调查时点母户成员的户口登记地和居住地信息,将匹配到的母子划分为母子均未离开户籍地、母亲流动到子女所在地、子女流动到母亲所在地、母子共同流动到外地、子女离开母亲流动到外地、母子分别流动到不同地、母亲流动到子女所在地而子女又流动到他处、子女未离开户籍地而母亲流动到外地8种情况。

    前4种情况属调查时点母子共同居住,后4种属调查时点母子分开居住。依据分类,在母子匹配数据中,独生子女家庭中母子同住比例约为97.11%,多子女家庭中约为96.67%。

    在母子同住独生子女家庭中,母子未离开户籍地的比例最高,近80%;母子共同流动到外地并一起生活的次之,不到12%;母亲流动到子女所在地共同生活的比例不到4%。截至调查时点,独生子女父母跟随子女到子女所在地生活者并不多,子女未外出流动或母子共同流动为独生子女母子共同居住提供了可能。

    同住家庭母子特征

    从母亲角度看,城乡独生子女与多子女家庭母子同住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在独生子女家庭中,随着母亲年龄的增大,城乡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均呈下降趋势,这种趋势在乡村母亲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母子同住比例普遍高于同龄的乡村独生子女家庭。

    城镇25~29岁母亲母子同住比例最高,达60%以上,30岁以上母亲同住比例快速下降;乡村20~24岁母亲同住比例最高,约55%,25岁及以上母亲同住比例逐步下降,到母亲64岁时,同住比例降至不足3%。

    在多子女家庭中,母子同住比例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其中,城镇母子同住比例的变化趋势较为缓慢,且各年龄母子同住比例远低于乡村母亲;16~54岁母亲母子同住比例缓慢上升,到55岁时达到最高,约20%,55岁以上母亲与子女同住比例开始下降,到母亲64岁时,母子同住比例下降至8%左右。

    从乡村来看,16~44岁母亲母子同住比例随年龄增大逐步上升,44岁时达到最高,约为57%,45岁及以上母亲中该比例逐步降低,母亲64岁时,母子同住比例降至11%左右。另外,城乡55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母亲与子女同住比例均低于相应多子女母亲,城镇高于乡村。

    从子女角度,首先,城乡0~14岁未成年子女母子同住比例在60%左右,各年龄子女母子同住状况差异较小;随着子女年龄增大,城乡0~14岁未成年子女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均先升后降,然后缓慢上升,继而下降。城镇与乡村均有相当比例的0~14岁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未与母亲共同生活,城乡均存在大量与母亲分居的留守儿童。

    其次,从15~30岁成年未婚子女母子同住情况看,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城乡独生子女、乡村非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先升后降,然后逐步上升,但上升幅度相对平缓。

    具体地,16岁以上各年龄乡村独生子女、乡村非独生子女和城镇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且乡村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城镇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的差距逐步扩大;26岁及以上各年龄母子同住比例稳步上升,与乡村非独生子女、城镇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的差异逐步缩小,与乡村独生子女母子同住比例的差距逐步扩大。

    多数独生子女母亲未随子女外迁

    在乡村地区,随年龄的增大独生子女母亲中未流动者增多,特别是50岁及以上母亲中外出流动者比例不足10%,母亲到子女所在地、子女到母亲所在地和母子共同流动的比例均较低;在城镇地区,15~39岁未离开户籍地的母亲所占比例随年龄的增大同样呈增长态势,40岁及以上各年龄组未离开户籍地的母亲比例较为稳定,在80%左右。

    总体上,城镇老年亲代外出流动比例高于乡村,且主要为子女流向父母所在地,城乡中老年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在户籍地共同居住更为普遍。

    与子女同住的母亲离开户籍地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目的。分析发现,乡村45~54岁母亲主要因务工经商、随家属迁移等原因离开户籍地与子女共同生活;55~64岁母亲中随家属迁移、投亲靠友而离开户籍地者所占比例上升,务工经商等所占比例下降。城镇母亲中除拆迁搬家、婚姻嫁娶外,主要因随家属迁移、投亲靠友而离开户籍地,且在60~64岁老年人中相应比例最高。

    总体上,由于流动到子女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母亲占母子同住独生子女母亲的比例不到5%,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大多数老年独生子女母亲并未因子女的迁移流动而离开户籍地。

    迁移影响居住安排

    居住安排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家庭成员,是家庭代际关系的具体体现,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亲子居住特征具有明显差异。

    首先,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母子同住比例普遍高于同龄的乡村独生子女家庭,母亲的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对母子同住具有重要影响。城镇54岁及以下多子女家庭母子同住比例明显低于同龄的独生子女母亲,而55岁及以上多子女母亲母子同住比例则高于独生子女母亲;乡村15~29岁独生子女母亲与子女同住比例高于多子女母亲,3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母亲与子女同住比例则明显低于相应年龄的多子女母亲。

    其次,子女年龄会对母子居住安排产生影响。0~14岁未成年子女和15~30岁的成年未婚子女构成了城乡与父母共居子女的主体,各年龄子女母子同住比例均超过50%。另外,城乡不仅有诸多与母亲同住的未成年子女,也存在大量与母亲分居的留守儿童,其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保护。

    再次,母亲或子女的迁移流动影响独生子女与母亲的居住安排。母子同住独生子女家庭中母子未离开户籍地比例最高,母子共同流动到外地次之,母亲流动到子女所在地较低。

区域养老仍以户籍地老人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