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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重点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 民生周刊 》(

    通过公布一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防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个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是时隔3年后,最高法为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再次在全国法院撷选的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2.9万件、3.1万件及3.9万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来自北京、江苏、吉林、辽宁、河南5个省市,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防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多类被诉行政行为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等。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上述案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的争议焦点既有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也有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

    程序合法才能实现和谐拆迁

    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

    以王江超等3人诉长春市九台区住建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为例,《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该案是一宗强制拆迁案件,其结果是住建局拆迁行为被法院判令违法。

    2010年,王江超等3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5年4月7日,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4月23日,长春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4月28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王江超等对上述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九台区住建局在原地重建房屋。

    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告为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他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和谐拆迁,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

    评估报告关系被补偿人权益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

    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这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最高法认为,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

    最高法指出,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

    此案判决不仅体现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商替代高权是趋势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

    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诉讼请求。王艳影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虑及王艳影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最高法指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即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

    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最高法认为,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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