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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 《民生周刊》记者 张兵 《 民生周刊 》(

    就民法典编纂及《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话题,《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薛军。

    民生周刊:《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

    王利明: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薛军:

    民法典采取“总—分”的结构模式,由总则与分则组成。总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民法总则》,分则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内容。《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括性、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分则的内容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法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法律行为等内容,对民法分则的具体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民法总则》统领民法典的全部,是民法典的支柱与灵魂。但民法典分则的规定,由于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所以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分则的内容也同样重要。

    民生周刊:《民法总则》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有哪些重要的突破,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何影响?

    王利明:

    距今约30年前制定《民法通则》时,互联网时代的一些问题还没出现,也不可能对此做出规定,所以这次《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对隐私、对数据的保护等等。

    特别是《民法总则》在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同时,对《民法通则》的很多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举个例子,关于诉讼时效,过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全世界范围看,两年较短,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所以草案将诉讼时效延至三年。

    还有,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看,草案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物权法》虽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没有出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表述。草案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草案还有很多新增内容,而现行《民法通则》没有,例如增加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过去,胎儿尚未出生,它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这不一定对胎儿有利,比如涉及继承时,要不要给胎儿预留份额。

    再如,草案增加了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表述,也即,草案规定有法律则依法律,没有法律依习惯。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很多民事案件可能找不到法律规定,而允许法官援引习惯判案,使得民法更接地气。

    另外,草案明确了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紧急救助人只有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起到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作用。

    《民法总则》还有很多亮点,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等等。

    薛军: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性质上存在差别,二者所涵盖的范围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把《民法总则》简单地看做是修正版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在1986年制定颁布的一个类似于“简明民法典”的法律,其覆盖范围比较全面。随着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在此后的30年里,制定和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也逐渐被这些新的立法所取代。但在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上,《民法通则》的规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制定《民法总则》,针对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与完善的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胎儿的保护、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对普通民众的生活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新的规则更加贴近实际的需要,更加合理,也更加人性化。

    民生周刊:《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民法通则》是否应该废止?

    王利明:

    《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已经表明《民法通则》继续有效。虽然《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但《民法总则》未能涵盖《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废除了《民法通则》,不符合社会生活需要。

    薛军:

    《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由于《民法通则》绝大多数条文已经被嗣后的立法所取代,我个人认为应该明确地废止《民法通则》。这样做有利于司法机构尽快地进入到针对民法典的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的状态之中。有人提出因为《民法通则》中的有效条文不能被《民法总则》的条文全部覆盖,因此不应该废止《民法通则》。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导致一些法律条文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也会延缓司法界对《民法总则》条文的实际适用。因为人总是有惰性的。如果《民法通则》不废止,因为大家都习惯于《民法通则》,因此不太可能有动力去熟悉、研究和适用《民法总则》。

    民生周刊:我们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已经走出一条单行法加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为何还要制定民法典?

    王利明: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众所周知,世界上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以颁行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更何况,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和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以其民法典作为其法治成就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颁行200多年来,至今影响深远。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薛军:由于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彼此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或者矛盾之处,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形成一个更加协调、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另外,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高法毕竟不是立法机构,并不享有立法权,所以司法解释的规则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因此应该通过制定民法典,将几十年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被实践证明是合理的规则提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民生周刊:编纂民法典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有什么好处?

    王利明:

    编纂法典,听起来似乎和普通人距离很远。实际上,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一条法律都会和公民个人发生关联。例如,公民常接触的房屋登记、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条例等等,这些繁多的规章制度,都是由于没有民法典造成的。

    另外,民法典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薛军:

    民法典把民事领域所有的重要规范都汇集整理在一部法典之中,这有助于民众较全面地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哪些利益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这也便于老百姓针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降低普通民众接近和了解法律的难度。有一个法谚说“民法典是市民自由的圣经”,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民生周刊:与国外著名民法典相比,中国制定的民法典应该具备哪些时代特征?

    王利明: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这就必须充分反映时代特征。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的发展,全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无法回避这些新问题。

    薛军:

    中国民法典制定于21世纪,需要回应新时代的要求。《民法总则》中关于绿色原则的强调,就体现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民法总则》中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信息社会的特点。《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强调,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加强这一基本趋势。总的来说,中国民法典注意时代提出的课题,力求体现时代的特征。

    民生周刊:相比世界上多数国家民法典出台过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时间紧、任务重,您认为在编纂过程中如何兼顾立法速度和立法质量?

    王利明:

    按规划,民法典应该在2020年完成。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进度服从于质量的原则,不能过于抢时间、争速度,而应当做精品。要真正编纂出一部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展现中华民族立法智慧的伟大的民法典,需要精心打磨,广泛凝聚共识,而不宜纯粹追求速度。

    薛军:

    中国民法典编纂不是平地起高楼,大部分内容都有先前的相应立法作为基础,因此在编纂中要注意创新与继承之间的平衡,先前的法律规则被实践证明具有合理性的,应该予以保留。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专家 、学者的基础性作用,尊重科学,注意吸收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强化国际交流,虚心听取国际同行意见,不闭门造车。能够做到这几点,应该可以在几年中拿出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来。

    民生周刊:人格权单独成编存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王利明:

    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人格权独立设编首先是保障每个人人格尊严的需要,也是回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因为,所有高科技发明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也面临着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这些高科技发明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和人格权的威胁,因而需要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加强人格权立法。

    人格权独立设编也与《民法通则》规定一脉相承,《民法通则》单设一节对人格权做较为系统的规定,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立法经验,也为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提供了立法依据。

    薛军:

    我个人认为在中国民法典中可以设立单独的人格权一编。这一方面与中国现实的国情相吻合,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21世纪强调人格利益保护的时代趋势。但从目前的民法典编纂的计划来看,似乎没有这一安排。如果不单独设立人格权编,那么作为替代性的方法,可以在侵权责任一编中强化从侵权的角度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样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实现类似的效果。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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