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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贸促会会长徐清:

贸促立法助推企业“走出去”

□ 《民生周刊》记者 郑智维 《 民生周刊 》(

    “企业‘走出去’需要体系的支撑,包括金融、保险及商事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

    195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历经60多年的发展,我国贸易促进机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体系和支持网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在助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国贸促会在“贸易投资促进”和“商事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贸易促进系统的唯一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贸促会会长徐清建议应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法》立法。“虽然贸促机构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界定贸易工作的相关法律尚不明确,这将导致我国贸促机构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接受采访时,她说。

    体系支撑

    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崭露头角。例如,在推进国际产能、装备制造合作等方面,取得不错成绩。就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中国中车中标芝加哥地铁车辆采购项目,金额达13.09亿美元。

    去年以来,国务院就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和转型升级、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快“一带一路”建设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对此,徐清分析说,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我国对外合作将迎来新的机遇,当然也面临着挑战。

    例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市场,经济增长潜力巨大,但法律规则差异也很大。对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很多企业依然缺乏足够认识和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尤其是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

    在徐清看来,企业“走出去”需要体系的支撑,包括金融、保险及商事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有些企业可能在基础设施、机械、农业等领域都很有竞争力,但要想全盘了解投资对象国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仅靠企业自身在短期内实现绝非易事。”她补充说。

    针对对外贸易面临的挑战,徐清建议,在加强对外贸易法律的研究和服务方面,政府部门、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机构等要积极合作。帮助企业规避和应对企业海外投融资和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有关部门应支持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法律专业组织等力量加强合作。”谈及当务之急,徐清说,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海关、税收、土地、劳动、环保等具体领域的法规研究;另一方面收集沿线国家重点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信息。

    沟通政企

    在助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贸促会着重在“贸易投资促进”和“商事法律服务”两个方面精准发力。据了解,贸易投资促进工作主要是: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帮助企业捕捉商机。例如,组织企业参加世博会、APEC工商峰会、B20等国际顶尖经贸盛会和各类经贸展览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贸易促进机构需要承担的工作和任务有所增加。

    谈及这些工作,徐清介绍,贸促会通过与国外商会、工商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组织活动,配合“首脑外交”组织中国企业家和工商界代表团出访,接待国外商会、工商会访华等多种形式,积极构建广泛的国际商事联系渠道和网络。

    “贸促会就是一个处于中观层面的非常有代表性的群团组织。”徐清说,简单来说,就是在开放型经济领域,想政府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主动承担“政府部门想做而没有精力或不方便做、企业有普遍需求但自身做不了”的事情。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越来越清晰。不过,在成熟市场经济中,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运营之间还需要一个中观的社会力量来协调。这个中观力量处于政府与市场的缓冲地带,可以有效化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

    谈及贸促会的发展,徐清介绍,“历经60多年的发展,我国贸易促进机制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体系和支持网络。在配合外交工作,促进外贸发展,吸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助推企业‘走出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贸促机构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界定贸易工作的相关法律不明确,徐清担心,这将导致我国贸促机构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贸易促进工作存在法律体系缺位、职责界定不明、缺乏协调和激励机制、社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诸多制度性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提升贸易促进工作的重要性,理顺贸易促进机构间的关系,为贸易促进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她说。

    亟待立法

    按照国际惯例,商协会联络是官方交流的有效辅助,其双(多)边机制和平台是政府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现真实中国、增强中国影响力、改善国际舆论环境、提升国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渠道。

    在徐清看来,通过立法的形式提升贸易促进工作地位势在必行。

    她建议,通过法律文件明确国际贸易促进工作的地位,厘清贸易促进机构、政府以及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既顺应了十八大以来的改革方向,发挥社会组织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又能弥补在国际贸易促进工作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断层。”

    据了解,以专门法的形式赋予贸易促进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是很多贸易强国的通行做法。例如,新加坡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法》、日本的《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意大利的《对外贸易委员会法》、韩国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法》等。

    在这方面,我国也有过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对外贸易促进”列有专门章节。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现阶段贸易促进的现实需要。

    为与时俱进,徐清建议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法》。按照她的设想,内容应该包括“明确国际贸易促进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厘清国际贸易促进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及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贸易促进及投资促进的重点形式及内容,对贸易促进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激励及支持等方面。”

    十八大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政府职能转变”等理念,此外还提出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正因如此,徐清认为,现在立法的时机比较成熟,“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引入社会力量,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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