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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公权力介入的尺度

□ 《民生周刊》记者 赵慧 《 民生周刊 》(

    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

    去年底,家庭暴力这一在传统观念里被视为私人事务的领域,迎来了公权力的积极介入。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7号令公布该法,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尊重人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1月6日,在全国妇联组织召开的《反家庭暴力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表示。 

    公权力适度介入

    家庭暴力在我国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私事、家事,长期以来,尽管现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对于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伤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其间,有关公权力是否应介入、如何介入的讨论从未间断。

    去年4月曝光的“南京虐童案”,尽管以养母李征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告一段落,但在4月16日举行的审查逮捕听证会上,与会人员多数认为该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检方随后亦作出对李征琴不批捕的决定。

    甚至在受虐待男童被打照片在网上贴出后,男童亲生父母竟然起诉发帖人,认为网站侵犯其家庭隐私,索赔20万元。

    足见,面对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普通公众对公权力介入的尺度并不清晰。此次,定位于社会法的《反家庭暴力法》坚决打通、拓宽了公权力的介入渠道。比如,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

    李志萍是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玉林东里一区的社区书记,2000年参加社区工作,由于所在社区地处城乡接合部,“丈夫打媳妇天经地义”的思想很有市场,她经常会遇到夫妻打架动手的情况。

    “作为最基层的社区,我们离每个家庭是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家庭暴力困扰也是最多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最希望出台的一部法律,这为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作起来也更有底气。”李志萍说。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社区民警韩广义与李志萍有着同样的感受。“以前在工作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情,一般以家庭纠纷为由处置,民警无依据、无抓手,今后再遇到家庭暴力就可以用告诫书来震慑施暴者。”

    “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时确立的总的指导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在这个总的指导原则之下,他们确立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原则。比如,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相关人员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给予帮助、处理,即“告诉的才处理”。“法律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状态时,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负责安置,这都规定了公权力介入的条件。”阚珂说。

    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注意到,目前,公开反对公权介入的声音已经很小,但表示家庭暴力涉及隐私、反对公权力过度介入的观点还有相当的市场。

    “这种说法与现状相距甚远,所有典型案例和数据告诉我们,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非但没有过度,反而是远远不足。”

    但她同时提醒:“我们说公权力介入,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处罚,它包括干预、制止、调解纠纷、民事处罚等,最后才是刑事处罚。”

    前瞻性与立足国情

    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这是在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修改过程中的又一重要原则。

    阚珂透露,草案修改时对立法宗旨做了个别调整,强调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加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考虑到加害人有关探望子女、参加决定家庭事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都是要保护的。我们立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是要加剧家庭纠纷、激化家庭矛盾。”

    他举例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这也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和家庭文化。”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这里用的是‘有权’而不是‘应当’,没有把‘劝阻’作为义务来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应当举报’,这是考虑到我国邻里关系的现实。”阚珂表示。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家庭成员的范围及家庭暴力的形式是此次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性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等,前配偶关系也应纳入法律范围。对于《反家庭暴力法》最终没能吸取这方面的内容,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是“这部法律的遗憾”。

    对此,黄尔梅认为,立法要兼顾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既要有前瞻性,又要立足国情。“《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将精神暴力规定为家庭暴力,这是足以解决现实危险、增强保护力度的切实手段。”

    阚珂则表示,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做规定。

    “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做修改补充。”

    立法之后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隐案率很高,目前,受害人寻找帮助、报警、起诉及加害人受到惩处的数量,大大低于家庭暴力的存在量,很多受害人不愿、不敢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008年到2014年,全国反家暴试点法院发布了50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是重大突破,但与我们所知的家庭暴力状况是很不相称的。”黄尔梅说。

    她谈道,独立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重要而核心的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施行,人身保护令案件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法院要做好相应准备,要就人身保护令审理程序进行调研,进一步规范举证责任、审理期限、生效方式等程序。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制止,受害人特别是女性受害人很可能“以暴制暴”。

    在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调研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与“以暴制暴”案女性服刑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他们发现了三方面值得注意的情况。

    首先,这些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云南第一女子监狱117名“以暴制暴”服刑人员中,文化程度分布为:文盲54人,小学44人,初中11人,高中4人,中专4人。

    江苏全省214名“以暴制暴”服刑人员中,文化程度小学以下的占64.71%,初中的占31.37%,高中以上占3.92%。

    其次,这些人员中农村户籍占绝大多数。江苏“以暴制暴”服刑人员中农村户籍占92.16%,城镇7.84%,云南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最后,“以暴制暴”服刑人员普遍家庭贫穷,生活的地方比较落后。

    阚珂提醒,“这些人群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重点,应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人群的工作,地方政府、妇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要携起手来。”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刘汉银表示,司法部将推动把《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纳入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而作为一线民警,韩广义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反家庭暴力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比如,告诫书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累计两次或多次违反告诫书的,是否加重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较轻,这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不好把握,应作出明确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对此,韩广义说:“对于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应明确,建议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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