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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的减负与放飞

胡广华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 《 民生周刊 》(

    《慈善法》在万千慈善人士的期盼之中终于出台了,作为首部慈善法,可能不够完善,但毕竟有比没有要好。这是可喜的一大步。

    我对《慈善法》的第十七条比较感兴趣——“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这还是老办法,即,公募基金会当年所募得的款项,必须在第二年花出去70%;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慈善总支出的10%。这两个规定像沉重的锁链,严重地影响着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中国公益慈善起步晚,起点低,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少,规模小,作为一个行业,无论是规范化管理,还是人才储备到规模、影响力都远远不够。其中,第二年必须支出70%的规定,完全限制了基金会自我积累做大做强的可能,无异于杀鸡取卵。而不超过10%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更是让多个基金会生存出现危机。

    我理解,管理层的意图,慈善基金大部分要用于慈善,用于救助,而限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支出,也是为了防止管理费用过高,过多消耗了慈善资源。

    慈善行业的成长与发展有赖于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发展。慈善组织发展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解决自我生存之道,然后慢慢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吸引优秀人才,不断提高专业和运作效率。

    中国公益慈善不能永远停留在救灾救急救难的水平,中国公益慈善也要向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进程的最高境界迈进。

    因此,我呼吁放开束缚慈善机构发展的条条框框,适度调整(减少)慈善支出比例和增加慈善机构管理费提留比例,以保证慈善机构的正常生存、运作和发展,以保证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健康有效持续发展。

    (本刊记者郭梁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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