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刑法再修:买童必罚

从最早的可以免予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

□ 《民生周刊》记者 崔靖芳 《 民生周刊 》(

    6月17日,多人的微信朋友圈被“人贩一律判死刑”图片刷屏。

    一周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审稿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这一修改意味着,凡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入刑。

    坊间猜测,二审稿这一变化或与微信朋友圈刷屏事件有关。

    与朋友圈刷屏无直接联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早已有之,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现行刑法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初审稿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刑罚力度,将现行刑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今年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二审稿则删除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

    “从最早的可以免予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没有买就没有卖,如果没有人买,拐卖就没有了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赵天红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一个家庭买儿童,更多是考虑自己收养,对儿童大多不会有虐待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一律不处罚,有可能会助长买方市场。” 

    至于二审稿的修改,是否与朋友圈刷屏事件有关,赵天红表示,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因为一次朋友圈刷屏,立法马上跟进修改,这不现实。” 

    赵天红表示,立法要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专家学者、实务部门、法学研究机构甚至是民众的意见,一部修正案的出台会经过很多稿的修改。

    不是所有替考都会入刑

    仔细查阅,不难发现,其实,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件,大都有所回应。

    近年来,医患矛盾备受关注,6月26日“医师节”期间,医患关系的话题更是占据了当天各大门户网站的首页。

    二审稿中,首次将“医疗”二字加入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针对“医闹”行为。

    前不久,刚刚结束的高考曝出舞弊案,江西等地发现有组织的规模性替考,“作弊入刑”的舆论呼声也随之高涨。

    二审稿在初审稿明确考试作弊入刑的基础上,表述更加明确。二审稿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于这一修改,赵天红解释称:“并不是只要替考,都会入刑,替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才会入刑。确定追究刑责的考试范围,可以防止不恰当地扩大犯罪圈。”她还表示,“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双方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拐卖儿童是一个道理,没有买就没有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趋势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其对社会热点问题做出的重要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赵天红称,刑法修正案(九)会是一部比较接地气的修正案。

    赵天红介绍,在目前已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中,前七部修正案基本针对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名的增加和法定刑的改变,刑法修正案(八)则有所突破,首次修改了刑法总论的部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除了对刑法分论中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改之外,对总论也有修改。

    在赵天红看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都是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修正案。

    不过,赵天红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特点鲜明,其关注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比较多。“一般来说,修正案修改主要考虑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民生的发展状况是不是跟现行刑法的规定相符合,是不是有需要增加、修改或者完善的地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内容更多关注了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状况,符合社会治安的状况,符合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有符合国际大趋势,比如反恐的状况,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制定了这个修正案。”她解释。

    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经初次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并不是刑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首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河,一直延续至今。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个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以前,司法解释并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那一年,一个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在当时引发较大争议。”不过,在赵天红看来,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立法改革也是一件好事。

    赵天红认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趋势所在,一部好的刑法,一方面要反映整体上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虑民众的呼声,民众认可度越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越强。比如,拐卖儿童的犯罪,社会关注度较高,也会成为法律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

刑法再修:买童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