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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周刊 》(

    失业登记条件放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失业登记条件,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较之前的“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有所放宽。

    【热评】@为了圆一个梦:只从这个新规定来看,对目前无业人员的登记、安置取消了不少的条条框框。但关键还是看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能给城镇失业人口带来多大的帮助。很多人都不知道去找哪个部门解决就业的问题。我觉得政府在这方面应加大引导力度,切实有效地帮群众解决困难。(408)

    医院不得拒绝无力缴费危重患者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针对群众就医感受最强烈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计划》提出,到2017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10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50%,尽量缩短患者在医院候诊时间。

    在急诊方面,落实应急救助制度,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防止发生突破道德底线情况。如遇重患,实行急诊患者按病情轻重分级分类处置,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创伤、急危重孕产妇、急危重老年患者、急危重儿科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先救治、后缴费。

    【热评】@狮心查理:真正的以人为本。以往类似“见死不救”“推卸责任”“漠视生命”的报道太多了,已经寒了百姓的心。先救治、后缴费,起码体现了医者“救死扶伤”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让那些真正困难的人感受到温暖。(520)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待遇获提升

    日前,《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已下发。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热评】@andypeker:这个措施杜绝了公务员系统内的“绩效考核”之类的怪东西,晋升透明,也不折腾!实施以后,公务员系统内一大批有能力有梦想的青年会出来,投入社会,做更有挑战更有价值的事情。(195)

    上网注册 后台必须实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月1日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该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热评】@乔屯井二小崔:互联网有规范才有秩序,有秩序才有未来。任何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的自由。(426)

    购车或可少花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购买者来说买车越便宜,就能够少缴一些购置税。

    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通过这种调整,可以推进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更好服务纳税人。

    食品检验不合格立即封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完善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和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热评】@不如糊涂541:重在执行,重在人为,重在依法!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可以说是最关乎百姓民生的大事,对于威胁到百姓健康甚至人身安全的问题食品,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重罚!(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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