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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加减法”

《 民生周刊 》(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原本这对广大育龄女性而言无疑是好消息,然而,消息一出,却引来众人热议,有人担忧、有人疑虑,这些福利,产妇都能享受到吗?

    在《草案》中,晚育假未被提及,延长8天产假,却取消了15天的晚育假,实际上是产假变少了么? 原规定中对于高龄产妇的条款,在新规定中已不见体现。那么新规定下的产假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呢?

    产假天数到底是增是减?  

    在此次通过的草案中,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际上是减少了的。

    新政颁布之后,有许多产妇,尤其是高龄产妇会有一个疑问:对于高龄产妇而言,产假是否就意味着“不升反降”了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有一点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在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

    张车伟表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虽然增加了8天,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产假休多少天?各地标准不同

    除了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之外,各地计生部门根据各自实际,也会颁布一些实施细则。

    在深圳,市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新规正式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依然适用。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五条提到: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也就是,北京没有具体规定“产检假”的天数,只是按医院的要求来。

    然而,其他一些地方则对“产检假”精确到了天。比如,针对怀孕第1至第6个月,有的地方规定只能带薪检查一天;有的地方则是每个月可以检查一次,都不得视为请假。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由于各个地方行政部门,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那么地方在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之时,也应当做到标准统一。与此同时,地方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也应将目光更多地投向非公有制企业,让所有孕妇都得到应有的呵护。

    (本刊记者王季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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