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为“高温立法”叫好

陈方 《 民生周刊 》(

    把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整个社会公平的框架中思考面对,它不仅是一种权益的保护,更是体现人文关怀的必要。

    “高温立法”呼吁了这么多年,日前终于有了新进展。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等做了明确规定。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古人对于夏日高温劳作下的人们尚抱有恻隐之心。然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内高温劳动保护可供参照的政府规章,沿用的依然是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年代久远暂且不说,暂行办法可操作性差,不仅对从事户外工作的工人起不到多少保障作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也很难保护。当“震灾、水灾、旱灾、沙灾”等灾害用词已频频出现在我国救灾部门的工作语言中,“热灾”却依然缺席。有心人注意到,“冒酷暑、战高温”等词汇反而经常出现于领导的报告和媒体的报道中。在很多人的眼里,“冒酷暑战高温”中看不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伤害,相反,这还是一种值得效仿的精神。

    然而,因“战高温”而中暑甚至猝死的悲剧并不少见。2010年7月,湖北罗田县农民林金桥在建筑工地上筛沙子时突然中暑休克,昏迷了十个小时,差点丢了命;再往前看,2006年7月发生的福建纺织女工刘运芳在纺纱车间被“高温杀害”的新闻,其实已经引起了社会舆论对中国工人高温休息权利及高温津贴权利的关注。

    如何保证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免受伤害,这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温天气的标准,以及应对高温天气的具体办法,包括调整作息时间,放假、津贴发放等。为应对高温酷暑,各地方也陆续出台过一些措施。虽然各个地方都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法规,但因为这些通知只是一份缺乏刚性约束力的政策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高温立法”何时才到“火候”,每年夏季来临之际,这样的追问总会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次国家4部门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除了对“最高气温”35℃做出明确规定之外,本办法适用人群也从部分行业扩至到所有劳动者。具体来说,意见稿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同时,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可追刑责,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把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整个社会公平的框架中思考面对,它不仅是一种权益的保护,更是体现人文关怀的必要。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关对于“劳动者高温作业”也应该重新认识一番。此番“高温立法”拟定之后,但愿“冒酷暑战高温”这类词汇不再以“精神号召”的面孔出现。在一个重视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社会里,“冒酷暑战高温”的“精神”原本就显得有些残酷和不人道。 

舌尖滋味何以引共鸣
为“高温立法”叫好
天灾中的另一个“因为”
媒体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