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女职工流产也可享产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据了解,目前全国女职工有1.02亿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中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卫生部:
医闹和倒号可追究刑责
卫生部与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指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倒号等将面临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责。
5月4日,卫生部办公厅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要求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
市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行。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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