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闯”黄灯这两年

□ 本刊记者 丁筱净 《 民生周刊 》(

    舒江荣今年已经50岁了,如果没有黄灯事件,年过半百的他还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媒体广泛使用的一张他的个人照中,他身穿白色西装外套、灰色西装裤,双腿微微岔开站立,将手插在腰间。乍一看,这和普通的50岁中年男人没有什么不同。但仔细推敲,这张照片和他在媒体前的形象有着惊人的契合:理直气壮。

    接受采访时,舒江荣说到法律法规总是脱口而出,流利准确。要是对方对法律懂得不多,他就会发挥普法人员的特长,将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语言,耐心地与之娓娓道来。如果对方在原则问题上说错了任何一点,他一定会直接指出……在他身上,法律工作者的严谨时时闪现。

    一张罚单

    2010年7月20日上午8点05分31秒,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时看到黄灯闪烁,马上就要红灯了,于是他开了过去。舒江荣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一般情况下,看到黄灯他会停下。但是那天情况不同,“我离线很近,如果这时候急刹车的话可能会更危险,所以就开了过去。” 

    第二天,舒江荣就收到了交警部门发来的手机短信,说他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罚款。

    在交警大队出具的罚单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处罚依据,只写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舒江荣当场就向交警部门提出疑问:黄灯通行难道是违法的吗?交警部门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作为海盐县司法局宣教科的工作人员,舒江荣平时的工作就是普法。出于职业习惯,他遇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都会第一时间查询法典,然后在工作中加以宣传。“新颁布的、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我们的平时普法宣传的重点。我当时想着,黄灯通行如果违法,那就应该查出相关规定,好进行宣传。”

    回到单位之后,舒江荣立即开始查询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不过,这却让舒江荣陷入了更大的疑惑。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黄灯的规定只有两条,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的“黄灯表示警示”以及《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黄灯禁止车辆通行,也就意味着这个行政处罚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几年对于行政处罚,我们一直宣传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从《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三条总结出来的。这张罚单并没有法律依据,我就想提起行政复议。”

    回想提起行政复议的动机,舒江荣说:“我就是想纠正一下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他有两个选择: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和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他选择了前者。

    最后下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来的决定,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可以推出‘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继续通行’。”

    “交警部门有权利进行反推吗?”舒江荣不甘心。

    打响全国的“黄灯案”

    和行政部门打官司,除了上文说的不甘心,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原因。舒江荣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发现最近几年海盐县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都逐年下降,但是信访数量却逐年上升。“老百姓有句话叫‘信访不信法’,我是搞法治建设的,刚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就想当一回普通的老百姓试试看,行政诉讼到底能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舒江荣笑道。

    2011年9月26日,舒江荣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主要原因,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盐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和2012年1月12日两次开庭审理,并且第一次开庭开了观摩庭。舒江荣回忆,“那次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十余人观摩。”也正是这一次观摩庭将舒江荣的黄灯案首次推向公众视线。“第一次开了观摩庭之后,第二次开庭就有很多记者旁听了。”

    两次开庭,舒江荣对自己的陈述颇有信心。“当时在庭上陈述完,我感觉自己胜诉的把握非常大。”他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有三条:处罚证据不足、处罚依据空白以及处罚程序不合法。这三条理由分别控诉的是,交警部门出示的监控录像和违规照片上的时间不一致且车牌号模糊,处罚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罚单没有写明具体的处罚法律依据。遗憾的是,舒江荣的预感并未成真。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

    败诉以后,舒江荣觉得,不如就此作罢,为了150元钱费这么大力气,实在有些不值得。可是观摩庭和记者的“围观”却引发了群体效应。“上诉”仿佛不再是一件私事。“既然媒体已经报道了,大家又很关注,我觉得这对于普法可能是一件好事。我们普法推崇的是‘以案说法’,上诉之后无论结果如何,可能我的官司就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参考。”

    而这之后,舒江荣对案件思考的角度也发生了变化。“原来我只是纯粹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大讨论之后我开始关注黄灯通行与交通安全的关系。如果黄灯禁止通行,那么黄灯和红灯就没有区别,缓冲的作用无法发挥。现在有大家冲黄灯,黄灯禁行之后司机会不会冲绿灯呢?我始终认为,抢行是人的因素,不是黄灯的因素。”

    今年4月6日,嘉兴市中级法院给出了二审判决,舒江荣依然败诉。不过,公安部也由此注意到了关于黄灯禁行与否规定的漏洞,开始着手明确和细化。

    最成功的一次普法

    舒江荣本是一名县级司法局普法人员,这次却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黄灯规定普及到了全国,还引起了广泛讨论。当《民生周刊》问起:“这是不是你最成功的一次普法”时,舒江荣有些不好意思地笑了。他将话题转到这两年的事情对自己的启发上面:“首先,执法人员有权利对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解读进行反推,这不符合我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其次,交警部门也应该思考如何设定交通信号灯才能够更好地保障道路安全。”    

    舒江荣的故事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重视。公安部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闯黄灯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得到消息的舒江荣告诉《民生周刊》:“说不出是什么感觉。首先他用了‘闯黄灯’这种说法,就意味着在他们眼里可能黄灯通行不是一件好事,我有点忧虑;但是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是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说的,并没有进行反推等任何发挥,也说要进一步细化规定,这也让我觉得欣慰。”

    回头看,从开始的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是为了更好普法,到后来的“看看一个普通人能争取权益到什么地步”,再到后来的上诉为了给全国车友一个参考,很难说舒江荣打官司不带有任何的公益色彩。妻子曾经多次劝他放弃,毕竟身为公务员,低调是最好的保护伞。但是舒江荣没有,“如果多花一些时间,能够对黄灯通行规则和行政机关的权利限制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也是非常值得的。”

    “其实这件事不仅仅反映了黄灯问题,也反映了现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现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但是老百姓很难意识到,行政机关也很难完全遵守。”

    从事了半辈子的法律工作,舒江荣也希望借此机会为中国的法治工作推进做出自己的贡献,而这一次,他做到了。  

“港口教父”常德传
“闯”黄灯这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