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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住房公积金姓“私”

《 民生周刊 》(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姓“私”不姓“公”,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需要经由法定的程序,征得职工的同意,才合乎情理和法理。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4月9日邀请业界专家召开座谈会,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据悉,住建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前期工作,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扩大覆盖人群和缴纳范围;三是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 

    《条例》自1999年4月颁布实施,2002年3月曾修订一次,十年后启动第二次修订工作,自有现实的需要。从上述三方面修订内容看,第二方面内容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的情况(全国城镇在职职工公积金缴存率为78%,非公企业缴纳比例不足20%),第三方面内容主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不善、监督不严的情况,在这两方面做出相应修订,无疑很有必要。对第一方面内容涉及的问题及可能作出的调整,更需要认真分析和慎重研判。

    住建部4月9日座谈会同时传出消息:在总结推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住建部和相关部门正在部署第二批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第一批试点始于2010年8月,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入选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入选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现在要部署第二批试点,表明有关方面对第一批试点的思路和方向持肯定态度,并希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严格说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已经超出了现行《条例》规定的公积金用途的范围(《条例》仅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与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是两回事),在2010年开始第一批试点时,舆论对此已提出质疑。此番《条例》进行二次修订,很可能要将公积金贷款及增值收益的用途,从“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扩大到支持保障房建设,以增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工作的合法性。

    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基本公共品,建设保障房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分所在。为缓解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难,首先要保证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在“三公”消费等方面减少开支,足以支撑这种投入力度),也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保障房建设的确“缺钱”,但这与住房公积金无关,并非一定要依靠后者来解决。

    至于住房公积金“余钱”,其一是因为对职工提供公积金规定过于严格,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为此需要修订《条例》,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其二,应当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除按《条例》规定用公积金结余购买国债外,还可购买国债或开放性投资基金,委托业绩稳定、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归根到底,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姓“私”不姓“公”,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相当于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这需要经由法定的程序,征得职工的同意,才合乎情理和法理。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对此问题应当予以足够重视,争取在维护职工“私产”权益和支持保障房建设之间达成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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