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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亟待立法规范

本刊记者 严碧华 《 民生周刊 》(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法制化,成为我国建立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3月23日,江苏常熟虞景文华广场内一家已关门的店铺“世界名品店”,如今正成为当地最受关注的一个店面,原因是它的主人顾春芳“跑路”了。

    截至发稿前,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已在上海被找到。常熟官方已初步查实,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涉及个人借款近5亿元,并在常熟市各大银行及小贷公司抵押贷款1亿多元。

    因个人贷款过多无法偿还而频频发生的“跑路”事件,将民间借贷推上风口浪尖,如何规范,成为一个待解题。

    今年两会期间,公众对民间借贷的关注,使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成了众多媒体约访的热点人物。

    微卷、花白的头发,面带微笑,是齐奇留给记者的第一印象。小组讨论现场,齐奇非常活跃,不时与其他人大代表展开讨论。

    小组讨论结束后,面对本刊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齐奇爽快地答应了。

    齐奇所在的浙江,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之一,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的情况十分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2011年受理案件93067件,差不多占全国的15%,这个比例很高。”齐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为高利充当“资金掮客”。“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放贷人出逃躲债,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齐奇表示。

    一方面,民间借贷问题频发;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却趋之若鹜。缘何如此?经过长时间的调研,齐奇发现,民间借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一般老板经营亏空和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齐奇说,“有些企业,包括一些跑路的老板,担心经营亏空、经营不善,是不是也要作为集资诈骗来处理?那是不会的,因为他们没有诈骗。通过民间借贷,用于生产经营后,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亏空,并不会和犯罪挂钩,债权债务最终将通过民法来调整。”

    齐奇表示,两者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集资诈骗说白了就是“骗钱”。现在多数民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资金还是用于生产经营。

    在他看来,关键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法制化,成为我国建立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他呼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需要对这部分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等作出规定。它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可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其次要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企业间的借款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仍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就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领域。为此,应当放宽限制,通过立法把企业间资金调剂活动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容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款的合法存在。

    最后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该规定执行了20年,已远远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仅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相符合,也越来越受到各方质疑。

    因此,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以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对于民间借贷最终阳光化立法,齐奇非常乐观。据悉,国务院已于3月28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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