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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本刊记者 陈沙沙 实习生 刘芯邑 《 民生周刊 》(

    11月25日,全球迎来了第1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在不久前李阳“家暴门”事件最为喧嚣之际,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已纳入全国人大今年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的消息传来。

    据悉,立项论证工作从今年10月开始,年底前完成。这正在酝酿中的“反家庭暴力法”,究竟在何种背景下产生?会弥补哪些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就此,记者走访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律界人士。

    “家暴”,婚姻无法承受之重

    9月,网络流传“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国籍妻子Kim遭受家暴。与此同时,一名外籍女子额头、膝盖、耳朵等多处受伤的照片随之传播开来,而这则消息正是来源于事件的当事人Kim的微博。其后,另一名当事人李阳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证实。现Kim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案件,将于12月5日开庭。

    相较于更懂得保护自己、更具有开放思想、更具有关注度的Kim,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董珊珊则没有那么幸运。

    董珊珊,26岁,北京人,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这样的概括,无法描述这个年轻女孩生前曾经历的恐惧、屈辱和绝望。 

    董珊珊与丈夫王光宇于2008年12月结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王的殴打。从那时起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间,她及家人因王的暴行曾先后八次报警,曾提起过离婚诉讼,曾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就是把她当成出气筒。冬天夜里,让她一丝不挂地双手高举,抵着玻璃窗站着,如果动一下,背后就是一脚。”在董珊珊两次被王光宇“劫持”失踪期间,女儿曾居住过的柏林公寓十层,是张秀芬老两口每天观望的地方。

    两年过去了,在和记者诉说时,张秀芬平静地回忆着女儿自结婚到离世的每一天。只是在说到“警察说珊珊的肺都被打烂了”时,她抑制不住地哽咽了,张秀芬不希望漂亮的女儿就这么残破地离开。

    然而,令人悲愤的是,远不止一个“董珊珊”。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

    当那些受害人变成了冰冷的数字,昨日的热点逐渐逝去,浮出水面的社会隐痛——家暴,让人不忍触动。

    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与十年前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16%相比呈上升趋势。

    而被逼选择“以暴制暴”的妇女,最终以鲜活的生命结束暴力。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

    保护,缺席的尴尬

    “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家丑不可外扬”等俚语曾几何时流传甚广。伴随着中国悠久的历史,家长制的男权思想、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意识,成为家暴滋生的社会根源,也成了执法人员“不好插手”的理由。

    以董案为例,社会各界曾热议,董和亲属曾报警8次、去法院申请离婚1次、因家暴致伤去医院求治1次。其中哪怕只有一次真正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她还会丧失年轻的生命吗?

    警察干预、民事保护令、医疗干预,作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三种主要实施方式,其重要性及遭遇的困境,在董案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吕孝权介绍,该中心帮助受害妇女以“家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胜诉率不足10%,主要原因可归咎于两点:举证困难、公检法等办案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缺失。

    吕孝权解释,举证困难是“家暴”案件中的普遍问题。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使受暴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比如,因为是夫妻间的家务事,很多出警民警采取“和稀泥”的调解方式,出警笔录简单,甚至不记录,完全不能为后期的诉讼提供有力证明。而人证方面,因为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街里街坊,更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在办理的“家暴”案中,两个对比案例令吕孝权记忆犹新。他的当事人李丽起诉丈夫吴军经常酒后“家暴”,要求离婚,并向法院提供三份出警记录、二次伤情鉴定。吴军不服,辩解两人是由于不和导致互殴。鉴于受害人的遭遇,一审法官比较同情李丽,以两人身高、体重相差悬殊,不具备互殴的条件为由,驳回吴军的辩解,判李丽胜诉。

    而情况相似的另一个案子,在证据更加充足,当事人提供了施暴者“后悔书”的情况下,却被判败诉。

    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有的判三缓三,有的则判无期徒刑。

    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最后一次被打后器官衰竭死亡,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夫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获刑六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他起初以故意伤害罪被捕,该罪最高可判死刑)。

    除此之外,由于缺乏“上位法” 作为依据,我国各个地区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措施、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此方面,湖南省是公认的狠抓紧抓的省份。自2008年以来,仅长沙各级法院就发出30余份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法,势在必行的举措

    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地区间发展不均、公检法办案人员主观意识分歧大、量刑判定依据不统一等现象,专家认为主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直到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才首次出现。据悉,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家暴问题专门立法。

    现今,我国明确禁止家暴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尴尬处境,社会各界对反家暴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下半年,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多年来,社会的隐痛有望得到改善。

    而面对已进入论证阶段的“反家庭暴力法”,当年董珊珊案的代理律师张伟伟,在欣喜的同时也提出了法律界人士的担忧。

    她认为,立法让社会大众有法可依、公检法依法执法是好事,而面对如何实施、如何转变大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如何建立系统的受害者保障体系等,在未来仍面临很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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