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东方时空》报道了郑州百货大楼家属院楼房开裂,200多位居民惶恐不安,有家难回。据央视记者调查,裂缝是邻近的城中村改造、开发商违规施工引起的。原来,开发商拍了地即施工,连土地出让金都还没交,遑论施工必需的几项证照。尽管国土、建设、房管各部门都表态说开发商违规,可最终苦于“没有强制权”,开发商罔顾禁令继续施工,他们也徒叹奈何。
明明是违规动工在前,造成严重后果在后,当地几个部门竟然拿开发商没办法。或许,这几个部门的确没有获得强制执法的授权;或者,开发商经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事关领导政绩,不宜轻易叫停,更不宜兴师动众联合执法,因此才有这样“睁只眼闭只眼”式的结果。我宁可相信,这种“莫奈何”是装出来的。因为同是郑州,去年2月25日,当地知名楼盘帝湖花园两幢在建高层住宅楼因为占压河道非法施工,在政商博弈多日后被强制爆破。
行政强制权在怎样的条件下适用,应该履行怎样的执法程序?现在,因为《行政强制法》酝酿十年尚未最终通过,使得这个问题还找不到标准答案。无法可依,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只能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动用行政强制权,而同样因为无法可依,人为作出的决定难免受到少数决策者利弊权衡后狭隘政绩观的左右。在错误政绩观的导向下,政绩乃是一个地方的大局,法制程序可以无足轻重,自然可以容忍开发商“先上车后补票”,也可以容忍居民楼开裂乃至倒塌,我想这正是此事现象背后的逻辑。
让我们再把目光转向那些不和谐的拆迁现场。我国宪法早已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也重申“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时下,诸多的拆迁并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而更多是出于商业开发的动机,那么,面对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居民,在业主不同意拆迁,不接受不合理补偿价款的情况下,强制拆迁究竟有怎样的依据可循?
更有这样的荒唐事:2007年4月29日,南通市房管局以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教学、行政和后勤综合楼二期工程之名张贴拆迁公告;今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政府通知相关片区内一居民要强制拆迁,此前2月27日强拆获南通市政府批复。事实上,所谓医院项目本属子虚乌有,有关各方巧立名目串通作假蒙混百姓,斗胆下达强拆令。
面对开发商不守规矩,地方政府感叹“没有强制权”;面对平头百姓的合法财产,地方政府却不计风险、不惜调动行政力量,如此媚商欺民,是以看不懂这块名叫行政强制权的“橡皮泥”。笔者在此,唯有呼吁:加紧《行政强制法》立法步骤,给行政权力套上个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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