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中曾遭单位领导批评,老郭竟怀恨在心,与儿子小郭捏造单位正副局长之间的“性丑闻”,并在多家网站传播,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日前,郭氏父子以诽谤罪获刑。
习亮原是江苏泗洪县某局局长,老郭是该局的驾驶员。由于老郭工作作风较为懒散,工作中曾多次受到习亮的批评,老郭感觉下不了台,遂对习亮心生怨恨。加上怀疑习亮曾说过不利于儿子小郭的言语,老郭对习亮更是恨得咬牙切齿,一心想报复习亮。后老郭匿名向纪委写信举报诬告习亮,未果。之后,不甘心的老郭与儿子小郭商量,预谋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诋毁习亮,损害习亮的名誉,彻底把他“搞臭”,甚至让他下台,以泄自己的心头之恨。
随后,老郭以《泗洪有个流氓局长》为题,捏造了习亮在任泗洪县某局局长期间,于2005年12月的一天,将该局副局长王燕(女)骗至办公室,对其进行猥亵,并拽其裤子,称让其玩玩,王燕挣脱后哭诉及习亮事后检讨等情节。
老郭将拟好的稿件请他人修改后,交给儿子小郭打印并输入电脑,指使其发到互联网上。小郭对其言听计从,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他先后到安徽省泗县、泗洪县上塘镇寻找网吧发帖,但因慑于网吧监控和电脑技术问题而未果。
2008年6月22日,在父亲的一再催促下,小郭携带U盘来到宿城区洋河镇现代网吧,以“社会之剑”的用户名,将捏造的文稿分别发在西祠胡同、新浪论坛、法易社区等网站,引得众多网民上网浏览,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该局工作人员闻讯后,也纷纷上网看帖、跟帖,一时间议论纷纷,流言四起。突如其来的诽谤将习亮和王燕彻底击垮,习亮也因此进了医院。双方的家庭出现了严重的裂痕,习亮的妻子也起诉要求离婚,习亮在单位的形象和业务活动受到了恶劣影响。
事发后,郭氏父子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氏父子故意捏造并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因两被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诽谤罪判处老郭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小郭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二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发后老郭能够主动向习亮、王燕赔礼道歉等情节,进行重新量刑,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案例
案例一:天津青年白领赵强在网络聊天室里聊天时,看到聊天室里网页上留着很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他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在聊天室里和“应召女郎”网站留下了关于一夜情的留言,也留下女同事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就是他这个轻率的恶作剧,酿成国内首例网络诽谤案。2005年9月,娟子一纸诉状将赵强告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希望法院追究赵强诽谤罪,并赔偿她经济并精神损失2万元。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依法对赵强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逮捕了赵强。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强赔偿娟子10万元钱,娟子撤诉。
案例二:今年30岁的姚某拥有研究生学历,系上海某公司董事。今年4月23日,睢宁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姚某在睢宁县一所中学上学的侄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事后,姚某为了吸引有关部门的重视,于5月2日至6月10日间先后在多家网站上,捏造事实,发表了“江苏变态老师逼死5名学生,隐瞒导致死亡增加11人”等文章,称侄子的班主任老师刘某是“恶魔”、“变态 ”、“精神不正常,一发作就想整人”、“体罚、辱骂学生是刘某教育学生的基本方法与习惯”。2008年7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网络诽谤案,被告人姚某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律师点评]
虚拟世界
并非绝对自由
针对这一案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张玉保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案件。眼下,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案正呈日益增长的趋势。张律师解释说,我们目前所说的网络侵权只是通俗的概念,是很多具体侵权行为的统称。这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只是以网络为载体实施,在现实社会中均能找到其原形,只是表现的方式不同。网络侵权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张律师认为,网络侵权从法律上可以定义为: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网络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含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等);侵犯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就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网络域名侵权(主要表现为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张律师表示,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是以网络为载体实施,但并不代表虚拟空间上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目前我国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追究侵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国家正在针对网络侵权增加立法,以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最后提醒广大网民,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下的相对自由。网民不要为了泄一时之恨,在网上随意发表损害他人形象的言论,否则自己必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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