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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

违规签单“埋雷” 保险公司赔偿5万

《 江南时报 》( 2008年11月20日   第 17 版)

  客户明确告诉保险代理人曾患高血压,代理人为防佣金泡汤,在投保书上违规操作帮客户隐瞒病史,为保单埋下“地雷”。客户出险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保险公司因为敷衍履行审核义务而为保险代理人惹的“祸”承担责任,赔付客户身故受益人保险金50000元。

  不能说得过高血压

  保险受益人李楠回忆:“保险代理人蓝梦很早以前就给我们送过计划书,说是根据我们的家庭收入、身体状况,专门设计的产品。她说,因为我老公魏晨景的收入最高,是家里的‘摇钱树’,就先给我老公保了。主险和附加险说是能保重大疾病,交30年保费能保终身,还有5万块钱的身价”,李楠说起签单的情况,“当时,我给她说我老公年初还因为高血压住过院,现在已经好了。蓝梦说,不能说自己得过高血压,不然保险公司要提高保费,还得体检,太麻烦了,说不定还不让保了。”

  保险公司:客户恶意投保

  据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寿险保单一般都是长期合同,代理人违规承保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很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觉察,代理人也存侥幸心理,觉得只要蒙过核保关就高枕无忧了,从而给他们违规承揽业务壮了胆。而保险公司近三分之一的保费收入都是由代理人实现的,对于违规代理,保险公司如果对违规代理人处罚太严厉,会打击其他人积极性。因此,对于情节不严重或没有证据的违规行为,一般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在投保健康险时,一般保险公司会有一个健康的问卷调查,详细列明各种疾病、遗传和生活习惯,作为保险公司核保的重要内容,也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方式。对这个问卷调查,如果投保人有任何隐瞒、误告、漏告的情况,未来就可能因此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被解除保险合同。”该负责人表示。

  保险公司负责人透露,“魏晨景出险后,我们在赔付审查的过程中,发现魏晨景在投保当年,也就是2005年1月曾经住过院。而且,医院当时发现他有三个病,一是高血压一期,二是左心室压力稍重,左心功能测试A峰高;三是垂体窝内可疑高密度造影。我们拒绝赔付不是我们态度过于强硬,而是投保人明知自己有病,还买我们的健康险,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那还不赔死我们,这种行为就是‘恶意投保’,公司是肯定不赔的。”

  投保人隐瞒病史?

  李楠百思不得其解:“给我老公魏晨景买保单是2005年12月,2007年1月他是因为脑胶质瘤住院手术,2007年3月出院后,没到9个月就因为复发脑疝去世了。出险后,我就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理赔部一直没有消息,后来又说我们隐瞒病史,拒绝赔付。”

  李楠想不通:“买保险那时候魏晨景得的是高血压,2007年住院查出的是脑胶质瘤,哪个医学专家也没说过高血压会引发脑胶质瘤,这完全是两码事。”无奈之下,李楠递上诉状。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魏晨景是因脑胶质瘤术后复发脑疝死亡而非高血压所致,而高血压病与脑胶质瘤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投保人未告知高血压住院治疗的事实,也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必然联系。该脑胶质瘤病变是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并进行的手术,魏晨景及其家人在投保时并不知道其患有导致死亡的脑胶质瘤疾病,因此不能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李楠作为保险合同的唯一受益人,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付李楠保险金5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保险业务员在知悉投保人病史的情况下,为简便投保手续,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而未将投保人告知的事实作如实记载,保险业务员放弃对相关事项调查的行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理由。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刘娅琳   盛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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