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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

疑情人变心 情夫痛下杀手

《 江南时报 》( 2008年11月20日   第 16 版)

  本报讯(通讯员 逸凡)宿迁市中级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单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人单巍与被害人尤新梅系庄邻,均已结婚成家。尤在镇中心经营一家发廊,单经常光顾,后二人由普通朋友发展为“性伴侣”并经常在一起姘居。2008年4月初,单巍忽然发现尤新梅对其态度冷淡,便怀疑尤背着自己和别人好上了。

  4月12日,单巍约尤新梅到一出租屋内商谈,欲劝尤与其和好。二人在商谈中发生争执,尤新梅要求单巍不得再干涉她的人身自由,并收拾东西摔门而去。单巍恼怒不堪,遂生杀人恶念。持随身携带的匕首追上尤新梅,当尤转身时将匕首刺中其右胸部。被刺伤的尤此时还想着请求单巍原谅,但单已下定杀死尤新梅再殉情自杀之心,便再度持匕首刺戳尤背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数下,致尤重伤倒地。后单巍又持匕首刺戳自己的腹部和颈部等处,因失血过多昏倒在出租屋内。该出租屋旁的住户发现凶情即报了警,后尤、单被送往医院抢救,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单获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巍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巍与本案被害人尤新梅产生婚外情并姘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被告人非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二人关系,反而因怀疑被害人心里另有他人且不听其话、不服其管,就起杀人之心,持匕首连捅被害人胸部、背部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杀人态度坚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应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单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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