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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 2008年8月1日 星期

购房诚意金(消费提示)

《 江南时报 》( 2008年8月1日   第 19 版)

  现在买房出现交诚意金认购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诚意金该如何退?

  2006年9月18日,王先生为购买一楼盘的商业网点,向售楼部门交纳30万元诚意金。双方约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来两日内签订正式合同,过期无效。可是双方未在2006年11月23日约定时间签订正式合同。2006年12月15日,开发商将争议网点转卖他人,并办理了相关更名手续。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赔偿诚意金、承担期间银行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王先生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因双方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条款,现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而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因诚意金非定金,王先生要求双倍返还诚意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开发商应当返还王先生诚意金,并给与其相应银行利息作为赔偿。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诚意金3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

  现实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可能成为与消费相关的方方面面的专家,如何逐一甄别消费信息的真假,一步步地提防可能存在的陷阱,请关注“消费提示”,让花钱真正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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